背景资料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四) 驱逐出境。

从刑,补充主刑的适用。 既可附加适用(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也可独立适用(对犯罪较轻的,可独立适用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三)罚金的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贪利型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因为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四)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的一种。

(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刑(对单位)。

(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用。

(4)并处或单处: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五)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及数额的司法确定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剥夺 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权利的刑罚方法。

2、内容: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二)适用对象:广泛、严重、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的刑事犯罪。

(三)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A.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其滥用政治权利的惩罚;

B.对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

(2)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56条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3)独立适用:对涉及到政治性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与主刑并列的选择独立适用,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期限与起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有期与拘役的以及独立适用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与拘役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限,独立适用的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不能独立适用,只能附加适用。

(二)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内容不同;

(3)执行方式不同。

(三)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四)没收财产的范围

(五)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六)没收财产的执行。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特殊的附加刑,驱逐出境不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小结

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我国刑罚制度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