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本节主要就累犯的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展开讲解。
一、累犯的概念
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分类及成立条件
累犯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一)普通累犯
1、普通累犯,也称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则不构成累犯。
(7)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8)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9)追诉时效完成后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10)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一般无效力。
(二)特别累犯
1、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小结
累犯是刑罚裁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法律关于主观条件、刑度条件以及时间条件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