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自首就是主动向公安检查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就是在检查起诉服刑期间,主动配合交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自首与立功是刑罚裁量制度主要构成部分,自首与立功行为对当事人所受刑罚的种类和成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
(一)自首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自动投案
(1)投案的时间;
(2)投案的形式;
(3)投案的限制。
2、如实供述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过失犯罪的如实供述;
(3)共同犯罪的如实供述;
(4)数罪的如实供述。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罪行 ,即不同种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及犯数罪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时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自己了解的、与自己的罪行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认定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二)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二)立功的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其他:
(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2)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
(3)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等 。
(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立功的种类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2、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修正案八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结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节就是结合法条对其背后隐藏的法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