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二)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采取并科原则。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

2、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

3、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三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14年。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发现漏罪的并罚。原判与漏判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方法是"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其一,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

其二,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漏罪之刑+新罪之刑=总执行刑期

如果漏罪与新罪系同种数罪,可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4、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

漏罪之刑+原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5、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并罚

漏罪之刑+原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减后并:

原判余刑+新罪并罚=应执行刑期

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适用刑法第71条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并罚。

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判决所宣告的数个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即实行一次并罚。

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3年。

原判余刑+新罪并罚=应执行刑期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既犯新罪又有漏罪的并罚。

应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

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整个数罪并罚的结果。

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对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 原判之刑+新罪之刑=执行刑期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并罚 原判余刑+新罪之刑=执行刑期

小结

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人犯一罪与一人犯数罪相比,无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都要大得多。因而犯数罪的人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在数罪中最高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会对犯数罪谴责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