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所谓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形式
1、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
(2)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2、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三、减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依刑法典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 (不包括死缓犯在期满后减刑这一特殊情况)
2.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97刑法原规定为10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其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四、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小结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据此,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