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状

1.概念

罪状,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

2.分类

(1)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  加重、减轻

(2)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详细描述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需要讲解清楚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2)简单罪状=简要描述→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是人所共知的,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法律上作具体描述

3)引证罪状=引用其他条款说明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为避免重复,简化条文,往往采用在过失犯罪中。

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完全刑法)=对某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没有具体规定,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强调专项法律的权威性,避免重复。主要适用于法定犯。

二、法定刑

(一)概念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量(刑度)。

(二)法定刑的基本形式

①绝对确定刑=只规定了一个刑种,没有刑度。

单一、固定,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

②绝对不确定刑=笼统规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③相对确定刑

⑴只规定最高刑

⑵只规定最低刑

⑶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刑

⑷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有附加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⑸援引法定刑=“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小结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具有规定性和权威性两大特点,条文主要涉及到罪状、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根据定义方法的不同,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可分为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和语词定义三种类型。从逻辑上分析,我国刑法应采用定义明示式的罪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