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性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行为对象不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或者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可能。
对危害公共安全中的理解:
(1) "不特定的多数"不应当以人数或者财产的多少来划分。
(2)是否特定不能以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的犯罪对象或者目标为唯一依据。
(3) "不特定"与"特定"是相对的。
(4)公共安全即既包括: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特定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特征:手段的危险性
2、 重点罪名: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破坏特殊对象(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特征:对象物都是正在使用中的
重点罪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三)危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特征:都为过失犯罪
重点罪名: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五)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点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放火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某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9年8月20日2l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二、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面表现为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
3、犯罪主体: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决水罪的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
1、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
2、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
3、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概括性的规定,即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包括: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射击等。
小结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