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破坏交通工具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用放火或爆炸的危险手法破坏交通工具的一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五、破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前述轨道等交通设施的活动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1)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2)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定性问题
(3)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性质
2、主观方面:属"过失"
3、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认定
1、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1)消极逃逸
含义: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
处理:结果加重犯
(2)积极逃逸
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用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正式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① 将被害人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至之处抛弃或将被害人推至路坑下、排水沟内;
② 倒车再将被害人扎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的;
③ 为逃跑而不顾周围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结果又撞死撞伤数人的
七、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刑法第八修正案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生产、作业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结
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