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Crimes of Undermining the Order of Financial Management)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与特征

伪造货币罪,是指依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既包括国家对本国货币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家对在本国外流通的外国货币的管理制度。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处所称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正在流通的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防伪标记等特征,利用各种手段,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人误以为真的假货币的行为。

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

4、伪造货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二)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刑法第170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货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成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小结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罪较为复杂,须认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