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面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已经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2、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3、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故意杀人预备 D.故意杀人未遂

多项选择题

1、甲于一日深夜,戴面罩将邻居乙劫持到郊外,将其强奸。恐乙认出自己,遂将乙杀死。对甲的行为的认定分析错误的是( )。

A.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应视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对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断

2、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D.抢劫致人死亡的

简答题

1、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2、简述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3、简述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 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案:单项选择题1.C 2.D 3.D

多项选择题:1.BCD 2.AB

简答题:

1.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把握以下几点:(1)划清本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过失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刑法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交通肇事罪等以他人死亡为构成要件的若干过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各有关条款定罪,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这些过失犯罪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2)划清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中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之间有时容易混淆,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了其本意.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容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2.:概念: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即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活动。

(2)客观要件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或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

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正当防卫、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③有死亡结果的,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既遂;否则是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条分析题

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所谓"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l周岁的婴儿或者l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以下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所谓"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在犯绑架罪而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情形。

案例分析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案例理论知识(可选):

案例: 被告人李某,男,43岁。2002年7月5日下午2时需,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任某(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任某去附近水库游泳。任某母马某告诉李某,任某不会游泳,叮嘱李某要照看好他。约3时许,李某带任某,徐某(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游了一个小时,之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任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京任某再三要求,表示同意。任某、徐某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某与他人在岸上闲谈,没有照看两人。任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任某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公诉机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旭池

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梁旭池用石块将梁某某出租给清水村小学做临时教室的房屋瓦面掷烂时,碰巧被梁某某见到,梁某某当即到梁旭池家中论理,未果。第二天上午7时许,梁某某手持木棍再次到被告人梁旭池家中论理时,被告人梁旭池为避免与梁某某发生正面冲突而跑上家中的二楼阳台,并用弃置的自制红砖头投掷梁某某,想将其赶走。但其中一块砖头正好击中前来劝阻而与梁某某纠缠在一起的自己父亲的头部,致使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要点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旭池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梁旭池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