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述
1.刑法学 criminal law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极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犯罪学 criminology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3.犯罪心理学 criminal psychology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4.劳动改造法学 reform-through-labor
劳改法学全称为劳动改造法学,是总结、概括关于劳动改造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规律的一门学科。它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中国的劳改法学是一门刚刚诞生不久的学科,它是为研究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规律而产生的。劳改法学和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育学、哲学、经济学、行为科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劳改法学和资产阶级的监狱学有着质的区别。它以人是可以改造的观点与劳动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而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5.刑事侦查 criminal detection
刑事侦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刑事侦查员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动机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时还可能要寻找和询问证人。然而,职业侦查员主要注意的是职业罪犯。在查找没有留下指纹或其他确凿证据的罪犯时,往往可以通过分析其惯用的手法取得进展;职业罪犯似乎惯于使用某种伎俩(例如破门而入)以寻求某种类型的赃物,并留下某种标记(例如捆绑被害人的方法)。
6.罪刑法定原则 principal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7.罪刑相适应原则 principal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相称)。最经典的表述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责任自负原则 principal of bearing responsibility solely for one's own crime
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
9.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principal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education
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也才能有群众基础。当然,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10.从旧兼从轻原则 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and new ones when with lighter punishment
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11.从新原则 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new laws
从新原则就是说一旦新法颁布了,如果它适用的是从新原则,那么他颁布以前发生的但是尚未审理的案子审判时也用这法,而不管当时的法律如何规定。当然这以后发生的事都适用新法。
12.追诉时效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追诉时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13.溯及力 retrospect;retrospective effect;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4.刑事责任 criminal liability/responsibility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5.刑事责任年龄 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16.刑事责任能力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17.犯罪 crime; commit a crime
做出违反法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18.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 willful crime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过失犯罪 negligent crime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0.犯罪构成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1.犯罪客体 object of a crime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2.犯罪对象 target of a crime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第四章 犯罪主体
23.犯罪主体 subject of a crime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4刑事责任能力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criminal capacity;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25.单位犯罪unit crime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26.犯罪的客观方面 objec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也是少数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观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必备的条件,如危害行为。另一类是选择条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须必备的条件或者是对行为构成因素的特别要求。前者指危害结果,后者指包括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27.危害行为 dangerous act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
28.危害结果 Harm result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29.犯罪的主观方面 subjec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是十分复杂的,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30.犯罪故意 criminal intent; mens rea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
31.直接故意 actual intent; direct intent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32.间接故意 indirect intent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33.犯罪过失 criminal negligence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4.疏忽大意的过失 careless negligence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35.过于自信的过失 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36.不能预见 unforeseeable; unpredictable
不能预先知道以后或将来会发生什么事,或事情的发展会有什么结果。
37.不能避免 unavoidable
指不能使不发生的事情。
38.犯罪动机 criminal motive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39.犯罪目的 criminal intent; criminal purpose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
40.意外事件 accident;contingency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41.认识错误 cognitive mistake
法律术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七章 正当行为
42.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legal defense
法律用语。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所引起的后果,如将对方杀伤等,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43.防卫过当 unjustifiable self-defense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4.紧急避险 act of rescue; necessity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5.犯罪既遂 completion of a crime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46.犯罪未遂 attempted crime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47.犯罪形态 criminal pattern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48.犯罪预备 a crime in preparation; preparation for a crime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49.犯意表示 expression for a crime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0.犯罪中止 abandonment/discontinuance of a crime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51.犯罪中断 suspension of a crime
犯罪中止和中断犯罪都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应某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但中断犯罪与犯罪中止是有显著区别的。所谓中断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暂时放弃犯罪行为,待妨碍犯罪进行的因素消失后继续进行犯罪的情形。
52.行为犯 behavioral offence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间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
53.危险犯 potential damage offence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54.结果犯 consequential offence
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55.结果加重犯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56.类推 analogy
取相似的事物来推论或衡量
第九章 共同犯罪
57.共同犯罪 complicity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58.犯罪集团 criminal gang;criminal group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59.主犯 prime culprit;principal criminal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进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60.首要分子element of the first importance;ringleader
刑法中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刑法中,首要分子分两种:
一、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通常在犯罪集团中表现为组建犯罪集团、制定犯罪集团的犯罪计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犯罪,这类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种。
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参加的犯罪活动,它不像犯罪集团有较严密的组织,但其中也有组织、策划、指挥者,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
第十章 罪数形态
61.数罪并罚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offenses
对前犯数罪的犯人并合处罚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62.主刑principal penalty
法律名词。"从刑"的对称。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独立适用的刑罚。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63.附加刑 accessory punishment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64.刑罚 penalty;punishment;criminal penalty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65.裁量 discretion;Adjudication
鉴别,衡量。裁度。
第十三章 刑罚裁量制度
66.累犯 recidivism
已经犯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服刑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人。
67.自首 (of a criminal) voluntarily surrender oneself;confess one's crime;make a political recantation;surrender to the enemy
自行投案,承认罪责
68.立功render meritorious service;do a deed of merit;win honour;make contributions
立功, 建树功绩;建立功劳;取得功效。有为国立功等。
69.缓刑 probation;imprisonment with a suspension of sentence;reprieve;temporary suspension of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制度
70.减刑 reduce a penalty;commute [mitigate] a sentence;abatement from penalty
依法减轻原判的刑罚
71.假释 release on parole;conditional release;free a prisoner on probation;parole provisional release
由于表现好或其他原因而提前释放犯人,若犯人从释放到刑满期间内不再犯罪,可认为服刑期己满,否则两罪合并执行
第十五章 刑罚的消灭
72.时效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 of time; prescription; ageing;aging
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73.赦免 remit (a punishment);pardon;absolve;excuse
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
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74.刑法典criminal code;penal code
经过系统整理,并确立一定体系的刑事法律文件。
75.体系system;setup;hierarchy (system)
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关联而构成的整体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6.分裂国家罪 offence of splitting the state
所谓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77.危害国家安全罪 crime of jeopardizing state security
刑法分则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
78.间谍罪 espionage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9.危害公共安全罪 crimes against public security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80.放火罪 arson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81.破坏交通工具罪 crime of sabotaging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8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The organization, leading, participating in terrorist organization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8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illegally manufacturing, trading, transportation, mailing, storage of firearms, ammunition, explosives offences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84.重大责任事故罪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Crime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8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crime of manufacturing or selling fake and inferior commodities
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87.走私罪 offence of smuggling;smuggling;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88.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crime against the control of financial order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妨害国家金融管理活动,使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89.金融诈骗罪 crime of financial fraud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90.扰乱市场秩序罪 crimes of disrupting market order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91.故意杀人罪 crime of intentional homicide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92.非法拘禁罪 crime of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93.绑架罪 crime of kidnapping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94.抢劫罪 crime of pillage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95.盗窃罪 banditry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6.妨害作证罪 crime of impairing testifying
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97.非法行医罪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98. 贪污罪 crime of corruption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9.受贿罪 crime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100.滥用职权罪 crime of abusing the office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