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则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而国际公法则仅包括国际渊源。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之间虽有上述种种不同,但也有某些联系。这些联系主要是: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等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诸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渊源是部分重合的。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

首先须明确的是,这里的“国际私法”,旨是通过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亦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地,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只是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通过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而国际私法仅由法律适用规范和有关法律适用的制度构成。

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通过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但是,国际私法则是通过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确定支配一定的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主要是: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私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国际民事关系可以分作两部分,即国际财产关系和国际人身关系。

在国际财产关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因此这部分国际财产关系同时亦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这晨是部分重合的。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既有国际法律渊源,又有国内法律渊源。具体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