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一)国际经济组织概念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本节所述仅限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其所有权利都是由其成员通过缔结条约授予的;

其次,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可获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再次,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无论大小、强弱,在国际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

(二)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中,国际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主体享有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这是因为国际经济组织具备国际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法律人格不同于各国国内法中一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人格,它的取得只能过各成员的授予。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协议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这类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承认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由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其各成员中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权与豁免权。一些国家通过其国内法确认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例如,英国1950年《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美国1952年《国际组织豁免法》都有此类规定。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广大的非成员国的普遍承认,最明显的表现是,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国家或私人之间签订了大量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国际经济组织类型

由于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职能、设立程序、活动范围各不相同,因而国际上有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我们以参加方地域及国际经济组织职能为根据,主要介绍以下三种:

(一)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向世界各国开放,各国根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参加。如,被称为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三大支柱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所代替),以及其他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都是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组织以参加方为同一区域委基本条件,并要求彼此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或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体制的若干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设立目标是以期依靠集体力量实现各国单独难以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

这是战后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主要有欧洲共同体(现为欧洲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合作委员会,等等。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有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在不断演化,新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在不断涌现。

(三)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该类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产品组织,其特点在于,根据某些国际条约的经济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初级产品出口组织主要通过协调成员国在初级产品的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的共同行动来实现其设立宗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当属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国际产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产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就该产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所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锡理事会、国际小麦理事会,等等。

三、国际经济组织法主要制度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宗旨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及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活动等等。其核心内容是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表决制度和成员资格等。

(一)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

1、一国一票制。

一国一票制适用于涉及以国际经济组织宗旨、与各成员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事项属于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根据所作决议与各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

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此类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等。

2、集团表决制。

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实际上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实行的政治集团表决制就属于此种情况。

3、加权表决制。

这是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它根据各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认缴股份的份额、地位、影响和其他标准赋予各成员不同的表决权。最常见的加权表决制是: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根据既定的加权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

(二)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一般都由三级组织机构组成,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1、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订有关规章等。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种:①会员大会型。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多采取之。它由各成员派出代表或代表团参加,数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职能比较广泛。②理事会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成员较少的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大多采用之;③股东会议型。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采用这种形式。但在实践中有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名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实为股东大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另一种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会议,如安第斯开发协会的股东会议。

2、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

执行机构的基本职责在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且,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构的大部分职权。

3、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有的也称执行局,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的联系,执行组织决议,等等。它是各个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

一些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其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开放,即一个国家只要具备该组织的协议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申请参加。有的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如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仅限于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或地区)。

在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有的则限于某些特定国际产品的生产国或消费国参加。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

一般而言,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