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加入程序

(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WTO成员可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凡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已成为1947年GATT的缔约方、参加签署WTO协定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减让,并使这些减让成为乌拉圭回合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的一部分的,即可成为创始成员。加入成员系指WTO协定生效后,一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与WTO谈判加入条件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二)加入程序

第一阶段,申请方政府必须向WTO提交一份备忘录,论及本国或本地区与WTO协定有关的贸易与经济政策。第二阶段,WTO成立工作组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方政府提交的备忘录是该工作组审查加入申请的基础。除此之外,申请方要与有兴趣的成员的政府进行双边谈判以达成其在产品方面的减让和承诺以及在服务方面的承诺。

这一双边谈判过程以及其他一些事项确立了申请方加入时给予WTO其他成员的具体利益。一旦申请方的贸易制度和市场准入谈判完成,工作组即起草加入的基本条件。

最后,工作组提出最终报告,内容包括:加入议定书草案以及由双边谈判达成的承诺表。并将该报告提交给总理事会或部长会议审查通过。如果WTO成员的2/3的多数投票赞成,申请方便可签署议定书从而加入WTO。

二、中国复关与入世的努力

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之一。1947年4月-10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和就业大会第二次筹委员,并参加了第一轮关税谈判,在GATT议定书上签了字。1949年4月-8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的GATT第三届缔约方大会及第二轮谈判,并作了关税减让。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参加一些GATT主持的活动,逐步同GATT建立了联系。1982年11月,中国首次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GATT第38届缔约方全体大会。之后,中国政府代表列席了历届缔约方全体大员及特别会议。

(一)中国复关与入世历

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申请。1987年4月18日至19日,GATT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1989年5月12日至14日,GATT中国工作组第8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事实上重新开始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1990年1月1日,台湾当局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地区”名义申请加入GATT。

1991年1月11日,澳门成为GATT缔约方。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市场准入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GATT缔约方地位”。

1994年8月底,中国提出改进后的农产品、非农产品和服务贸易减让表,作为复关问题的一揽子方案。

1995年6月3日,中国成为WTO观察员。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

1995年11月28日,美方向中方递交了一份“关于中国‘入世’的非正式文件”即所谓的“交通图”,罗列了对中国入世的28项要求。

1996年3月22日,龙永图率团赴日内瓦出席WTO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

1997年8月至1998年,中国与部分国家达成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6月17日,江泽民提出入世三原则:①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②中国毫无疑问要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③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9年4月10日,中美签署“中美农业合作协议”。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就中国入世达成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双边协议。

2001年9月13日,中国与墨西哥达成双边协议。

2001年11月11日,中国签署入世全部文件。

(二)中国入世主要承诺

我国入世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即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

在农业方面,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出口等;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三)中国入世后权利与义务

加入WTO后,我国能够享有的权利包括:①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所有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②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③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安排;④享受其他声援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⑤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成员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⑥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⑦享受WTO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我国在入世后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①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WTO规则,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②依WTO相关协定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经贸市场开放;③依《TRIPS》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④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⑤增加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⑥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⑦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