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倾销概述

(一)倾销概念

1、倾销属于一种低价销售。这种低价销售,通常是指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2、倾销的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过剩产品,保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或者是为了开拓国际新市场。

3、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维纳指出,倾销是同类产品在不同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性的认定有一定的限度,依《GATT》第6条的规定,倾销行为在对某一成员境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实质性的损害威胁或产生实质性的阻碍性,这种倾销行为才具有不正当竞争性,应受到谴责和制裁。

4、倾销的结果往往会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倾销的种类

1、依产品来源地不同,分为国内倾销和国际倾销。国内倾销是指倾销产品在其生产地倾销。而国际倾销是指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倾销。反倾销法仅制裁国际倾销。

2、依持续时间不同,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和长期性倾销。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是指倾销商为防止产品大量积压而在某一时间内,在海外市场大量低价抛售该产品行为。

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ping)是指倾销商为了取得海外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产品行为。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是指倾销商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国内市场价格而将部分产品长期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行为。

3、法律上的倾销。GATT《反倾销协议》并未对“短期性倾销”与“长期性倾销”做出区别,仅规定只要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进口国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

(三)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1、对出口国经济影响。倾销对出口国会产生不利影响:①由于倾销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其他企业未必具有同等优势,因此,他们也就无法从事倾销,结果会失去倾销企业从事倾销的有关海外市场。②进口国使用倾销产品的制造商,由于倾销产品的成本低,而将倾销产品出口到第三国,与第三国或原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竞争,使他们缩小或失去市场。③倾销对于出口国的消费者也会带来不利。因为倾销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可以在国内保持高价,以弥补其倾销的损失。④倾销商倾销产品的行为一旦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采取某些措施,这样,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往往会失去这一市场,使出口商遭受经济损失。

2、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进口国那些生产与倾销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身上。倾销产品的涌入,使得消费者不愿再购买本国产品,而把开支投向进口的倾销产品。这样就会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国内市场,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

3、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主要是指对那些与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市场进行竞争的第三国的影响。一旦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取得较大份额,则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就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或造成其利润下降。所以,GATT《反倾销协议》规定,第三国可以要求进口国对倾销的产品展开调查。

二、反倾销法概述

(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概念

反倾销法是指进口政府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对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货生产、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进行调整、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反倾销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以及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由于倾销属于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即价格歧视行为),对于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具有干扰影响,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发展造成损害,因此,通过反倾销法的制定和实施,来预防和惩处倾销行为。

2、反倾销法由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构成,其法律规范包括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反倾销法在早期发展历程中仅有国内立法,GATT第6条将反倾销纳入了国际法规范的轨道。因此,反倾销法既应包括国内立法亦应包括国际条约。此外,无论在国际条约中,还是在国内立法中,其法律规范通常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组成。

3、反倾销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尽管反倾销的实施机构为一国的行政机关,抵消倾销的救济方法为征收反倾销税。但反倾销从政府职能来讲,是政府对本国市场秩序的管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反倾销法为经济法范畴。

(二)反倾销法立法发展概况

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倾销,对经济造成的冲击和损害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国际和国内立法方式抵制倾销,以维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间经过了从国内立法到国际统一立法,再由国际统一立法到国内立法的过程。

1、国内立法。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系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法》。1921年美国通过了《紧急关税法》(Emergency Tariff Act),它以加拿大的反倾销法为蓝本,以征收反倾销税为抵制倾销的主要手段,开创了现代反倾销法先河。

2、国际立法。1901年,英国与荷兰两国签订了《抵制食糖倾销的协定》。这是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的法律形式来禁止外国的出口倾销。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参加了该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