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国际货物贸易即是以货物为标的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有确定内容的、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

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

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和201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2、《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2、《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来。《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322)公布于1978年,并于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he York-Antwerp Rules)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供保险公司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发生的共同海损理算事宜。现行的是1974年的版本,称《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由来已久,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现行的是于1982年1月1日公布、并于1983年4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主要有:《巴黎规则》。

鉴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间的明显对立,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8年4月22目的年会上决定成立一个分委员会,专门探讨上述三个“规则”的协调统一问题,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在巴黎举行。在这次大会上,来自41个国家的500余位教授、法官和律师等对上述分委员会所提交的一份报告进行了讨论。后来,在对该报告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得到大会通过的文件,称《巴黎规则》。

(二)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经过各国及诸如联合国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等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从20世纪中叶起,陆续产生了一些旨在建立国际货物贸易统一规则的国际条约。

从现在的情况看,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中:其一,是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领域;其二,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其三是国际支付领域。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主要有: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64)。该公约仅有9个缔约国,故在世界上影响不大。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a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64)。该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的补充,是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的统一实体法规则。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是作为前两个公约的替代而诞生的。由于该公约现在确已成为世界性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公约,故本章中将对其作较详的阐述。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和期间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并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审议,在1974年6月的联合国会议上通过。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主要有: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亦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是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的海上法委员会在海牙举行的会议上制定的。后来,1926年当时的主要海运国家在1924年于布鲁塞尔举行的会议上,对原《海牙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The Brussels Protocol, 1968),通常亦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维斯比规则》,是在对《海牙规则》修改基础上的产物,但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规则。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亦通称为《汉堡规则》,该公约已于1994年生效。不过,主要的航运国家均尚未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通常称为《国际货约》,是由国际铁路运输中央执行局制定的。现行的是于1970年2月7日在伯尔尼修改签订的,并于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公约文本。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该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是由前苏联、波兰等东欧各国于1951年签订生效的。后来,中国、蒙古和朝鲜等国家又加入了该协定。现行的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oad)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拟定,于日内瓦签订,并于1961年7月2日起生效的。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亦称《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是由法国、德国、比利时和奥地利等23个国家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该公约于1958年10月18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按该公约本身的规定,它将在第30个国家成为其成员国之日起的12个月后开始生效。目前,该公约尚未生效。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主要有: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1930年,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统一国际票据法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包括《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在内的6个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在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不过,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具体形式和内容均有所歧异。不过,在形式渊源上,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中的有关部分;

2、普通法国家的有关制定法和判例法。

在中国,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亦是重要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