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1、询盘
含义: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盘(OFFER)
(1)《公约》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2) 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A、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B、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C、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3)发盘的有效期
A、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4)发盘生效的时间
A、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B、书面:到达主义
C、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
2、撤销:
A、 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B、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6)发盘的失效
A、受盘人拒绝而失效
B、发盘人依法撤销
C、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D、有效期已过
E、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3、还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可能构成新的发盘
4、接受
(1)含义:在规定时间内,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
(2)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A、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B、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C、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D、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生效的时间
A、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B、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C、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
(4)逾期的接受
《公约》: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公约-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
(2)实际业务中-依照合同写明日期
(3)我国合同法-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
效。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3)合同必须有对价(法国法)或约因(英美法)
(4)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在公约中,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是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而是作为一般规则在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1、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
2、合同的基本内容
(1)约首
(2)基本条款
(3)约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