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是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来完成运输任务的一种商事行为。该运输方式是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的。
所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的收取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通常称为船方,是指其本人或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称为货方,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件杂货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已称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方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货方支付运费的合同。该合同通常是班轮运输采用的方式。在此方式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按照规定为不同货方的货物签发提单,并按规定的船期和航线完成货物运输。因此,件杂货运输又称提单运输。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方式。
2、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航次租船合,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一个或数个航次, 把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运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单航次租船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和管理船舶的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它是指承运人负责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分批经海路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这一类合同适用于大批量散货运输,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签订货物总吨位、船舶的吨位、装运的港口、装卸期限、运价等条款。承运人在履行合同时,以按每批货物签发提单或根据每批货物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来完成。
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把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种运输的优点是一次托运,签发全程提单,运输货物迅速安全。
二、提单
(一)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通常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法律性质或特点: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有时在租船合同下也签发提单。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事先就货运订有货运合同,托运人定仓或托运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运人接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是当事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即在提单签发前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既已存在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关系。提单是承运人单方签发的,旨在证明、补充运输合同。但是,提单通常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单证,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运输关系的唯一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把货物交付于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具有收据的作用,并表明货物的情况。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提单即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对证据了。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事项。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物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提单具有物权性质也就决定了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转让、抵押、结汇等功能。
但是,如果提单转让方与受让方另行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即使受让人取得提单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当提单是卖方批示交货时,则该提单是卖方保留处分权的初步证明。如果买方不见付卖方汇票,并错误地占有提单,则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或 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的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通常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由于已装船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目前,收货待运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使用广泛。承运人收到托运的集装箱后,即签发场站收据,这种收据实质上就属于收货待运提单。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在这种单据上作装运备忘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注日期,即可视为已装上指明船舶的提单,这时收货待运提单已具备了已装船提单的性质。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示提单(Order B/L)
记名提单是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这类提单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非流通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通常只注明“持票人”或“交与持票人”(to bearer)字样的提单。该提单的持有人有权提取货物,且承运人只能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在实践中被称之为“见单交货”。
3、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 Foul B/L)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Though B/L 或Transshipment),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or B/L或 Multimodal document or B/L)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承运人直接将其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是指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租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
6、其他几种特殊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等。
倒签提单(Anti -dated B/ L),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Advanced B/ L),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海事运输合同的数据。
(三)提单保函和背书转让
1、保函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提单保函效力仅及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对任何第三人无法律效力。
2、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它属于一种有价证券。由于提单具有这种法律属性,因此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合法转让,等于货物的合法转让。提单转让有两种情况:第一,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种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签订海事运输合同后,提单持有人通过背书转让该提单,提单项下的货物也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第二,提单抵押转让。提单持有人,在收清货物抵押款后,应将提单背书,还给抵押申请人或由他指示的合法受让人。提单一经合法手续背书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必负连带责任。
三、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3)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
运费是指承运人按合同规定完成货物运输后所收取的报酬。
亏舱费,又称空舱费,是指托运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交货,致使承运人船舶的舱位部分空舱,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这笔费用。
滞期费是指承运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货物,而需延长时间,这部分延长的时间损失应由承运人向出租人支付延长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发生后,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等应分摊而支出的费用。
3、承运人其他权利
(1)留置权。承运人行使的留置权主要是对其运输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2)责任限制权利。这项权利符合海上运输业发展的需求。
(二)托运人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托运人有装运货物的权利。
(2)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3)承运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而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
2、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2) 托运人对其托运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并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体积等有关内容。
(3)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4)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亏船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其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