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下列哪种合同?( )
A、航次租船合同 B、定期租船合同 C、光船租赁合同 D、班轮运输合同
2、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船舶如果迟于下列什么时间到达装货港,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A、受载日 B、交货日 C、解约日 D、装卸日
3、在航次租船运输中,如果租船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装货或卸货,则由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下列哪种费用?( )
A、预付运费 B、到付运费 C、滞期费 D、速遣费
二、多选题:
1、广义的租船合同包括下列哪几项?(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2、下列哪几项属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有条款?( )
A、预备航次条款 B、装卸期间条款 C、停租条款 D、运送合法货物条款
3、关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在营运成本上,在航次租船中由船方承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B、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期间的规定
C、定期租船的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D、在定期租船下,由于经营权归租船人,因此,船东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通常会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订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三、简答题:
1、简述航次租船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
2、简述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3、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
4、简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 3、ABCD
三、简答题
1、首先,从当事人上讲,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出租人一般为航运公司,也可能是转租船人,另一方当事人,即承租人可以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在采用FDB贸易术语的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该买方就是承租人。在采用CFR和CIF的贸易术语下,是由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负责租船,因此,承租人就应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其次,从航次租船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衔接上,无论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还是卖方负责租船,都应注意租船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的衔接,即所租的船舶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要运输的货物的要求,否则的话由于租来的船舶不适合运输货物合同中的货物,就可能导致赔偿责任。主要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
(1)租的船舶应适应装货港与卸货港的要求。承租人应依装卸港对船长、船高。吃水等方法的限制租船。例如,在某案中,买方租的船舶国吨位过大不能进出可供卖方选择及指定的装货港口。再如,买方租的船是被装货港当局列入黑名单而拒绝入港的船舶。
(2)租的船舶应适合装运期间的要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装运期间的规定,买方在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中也会对装运期间进行规定,如货方未能在装货港按时完成装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就会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间产生不符,导致卖方无法结汇。因此,所租的船舶应适合装运期间的要求。在CFR和CIF的情况下,卖方是自己租船并完成装船,而在FOB的情况下,是买方租船,如买方租的船未能准时抵达装运港,使卖方不能在装运期间内合理地把货物装上船舶,有案例判买方是违约行为,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租的船舶应适合货物的要求。例如,在运输某种食品的货物时,有通风的要求。在运输一定长度的货物时,要求船舱中没有障碍等。
2、由于提单是船方印制的,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商定的,有时就会发生提单的内容与租船合同的规定不同的情况。在出现这种冲突时,应以哪个规定为准呢?在实践中是区分不同的关系人来确定提单和租船合同的效力。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运输关系中只有承租人(托运人)与出租人两方当事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提单只具有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收据的作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冲突应归于无效。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单对第三方就不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租船合同对提单的效力,视提单中是否将租船合同并人提单而定。如提单中注有“一切条款、条件、免责和豁免以租船合同为准”的字样,则提单应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否则,不能认为提单中并入了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中的详细条款往往通过提单上的批注合并到提单中,所以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常比班轮提单简短。然而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让其接受不知情的租船合同条款是不公平的。因此,提单受让人一般会要求随单附上租船合同的副本,以备查阅。
3、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租船合同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理由是租赁合同重在使用,而运输合同重在服务。船次租船合同与提单运输一样,均由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负责完成运输任务。承租人仅仅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船舶所有人通过其所雇用的船长和船员来占有和控制船舶,他并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的并不是使用收益权,他取得的是出租人提供的一种运输劳动和服务,因此,不是财产租赁合同。另外,在航次租船下,承租人支付的是运费,而不是租金。其从性质上说还是属于货物运输合同。
持前一种观点的将运输分为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中又包括了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持后一种观点的则将船次租船运输纳人了货物运输的范畴。我国海商法即采用了后一种主张,将航次租船合同列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节。但是出租人不是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也不是公共承运人,因此,该章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对航次租船合同进行了规定。与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不同,该节的规定均为非强制性的,只有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在许多方面有不同之处,首先,在营运成本上,在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其次,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再次,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东负责经营,而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船东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人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