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订立、解除和转让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订立与其他保险合同订立一样,由被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有六个环节,即投保(原文为要保)、核保、保险费报价、暂保、签发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有合法解除合同和违法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具体表现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解除。关于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使原定的合同一切效果消灭,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并向保险人支付若干手续费,此外不承担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对于保险人责任起讫期间,国际上通常采用“仓至仓”条款。具体讲,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项下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或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二、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保险标的物发生实际全损后,保险人应办理索赔通知手续。索赔金额主要是依据保险合同来衡量的。

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时,该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基础。

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实际全损的标的物赔偿,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价值相比,如果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实际价值赔付于被保险人;如果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等于其实际损失的保险补偿。

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构成推定全损的要件有两个:①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②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并且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按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标的物产生部分损失的原因,部分损失可以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遭受的部分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保险人会根据保险标的物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予以赔偿。但这种赔偿只能限于保险金额范围内。

三、委付、代位求偿权和理赔制度

(一)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委付才能成立: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二)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根据规定,代位求偿权应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物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三)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关系

委付和代位求偿权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索赔过程中,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②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③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基本险别

(一)一般保险条款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即“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只承担由于海损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具体讲,平安险承保的损失包括: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碰、沉没、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于平安险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险别。因此,保险业务中使用较少。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即“单独海损负责”。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

(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附加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的险别。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加保。该险别的内容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碎险和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是属于基本险项下的险别,该险承保的险别主要内容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主要涉及政治和战争方面的风险。该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是:①战争险。该险别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行为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遗弃的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上述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②罢工险。该险别承保因罢工被迫停工、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三)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②属于托运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五、《伦敦保险业协会保险条款》主要内容

虽然各保险业协会或保险公司都有各自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但以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影响最大。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或参考了ICC。

(一) 新条款特点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

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

(二) 新条款承保风险

1、ICC(A)承保风险。①因列明的各项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害;②为了避免因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与之有关的损失而产生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但其理算或确定应按运输合同或有关法律办理;③按照运输合同双方过失碰撞条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损失。

2、ICC(B)承保风险。保险人在ICC(B)中承保的风险包括因除外责任以外的下列风险和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害:(1)火灾或爆炸;(2)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9)浪击落海;(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11)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的任何整件全损。

3、ICC(C)承保风险。该条款承保风险为ICC(B)中承保的除第(6)、(9)、(10)、(11)四项风险和原因外的七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

(三) 新条款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在ICC(A)、(B)、(C)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包括: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另外,恶意损害险属于ICC(A)承保的范围,但在ICC(B)、(C)中为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