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货物所进行的保险。这种保险必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书面合同才予以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承担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投保人负责支付保险费。

目前,在国际间较有影响的是1982年《伦敦保险业协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责任。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一切险承保责任,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引起的风险的责任范围与海运保险及陆运保险的一切险雷同。

2、除外责任。该条款规定因战争、罢工和下列原因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费用均不负责:①可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的灭失、损毁或费用;②保险标的物的漏损、失重或自然消耗;③由于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良包装或搭配引起的灭失;④因运载工具对保险标的物的不安全运送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损毁或费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保险标的物运载工具已不适合,并且已知情者;⑤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缺陷所引起的灭失、毁损或费用;⑥因迟延交付原因所致的灭失、毁损或费用;⑦由于运输飞机的所有人、经理人、租用人或营运人的破产或债务所引起的灭失、毁损或费用;⑧任何使用原子、核子武器或其他类似武器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3、保险期限。该协会条款规定,自保险标的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记载起运地点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运至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①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途中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②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通常运输过程以外的储存,分配或分送),或者至本保险标的物在最终卸载地,自飞机卸载后起届满30天。

4、赔偿责任。该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两种:一种是对每一飞机的最高责任额限制;另一种是每一次空难事故的总责任额限制。前者是以保障运输货物价值为标准,后者是以保障终点站的集中损失为主。两者都以在损失时目的地货损的实际现金价值为限。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火车和汽车等陆地运输工具运输货物所设立的保险。它们亦是国际货物贸易、运输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陆上运输在非洲、欧洲、拉丁美洲的内陆国家占的比重较大。与此相适应的保险业也发展较快。

(一)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1、陆运险。陆运险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雨、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失火、塌方或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等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

3、陆地运输货物战争险。该险别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此附加险。我国保险公司只接受用火车运输的货物承保此附加险。附加该种险别必须加收保险费。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范围是:陆运途中的货物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失。但是,对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4、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一个专门险别,其责任范围是:陆运全部保险责任范围;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而使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腐败所造成的损失。

(二)国际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期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采用“仓至仓”的责任条款。具体讲,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其范围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果没有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也采用“仓至仓”责任条款。陆上运输冷藏货物最后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我国保险公司规定的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