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技术贸易。
(一)国际技术贸易,亦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以一定的方式对其所有的技术进行跨越国界地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一定义说明,国际技术贸易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是跨越国界的行为。其次,国际技术贸易的客体是技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7年出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一书第1 章第78条第8款中对技术一词所下的定义为:技术是一种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再次,国际技术贸易是有偿的技术转让行为。
最后,国际技术贸易是以一定方式进行转让的。其贸易方式是多种多样,包括如下几种:①技术许可,是指技术转让方在收取报酬的基础上,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但不转让其所有权的行为。②技术服务,是指技术转让方为受让方解决生产上、经营或销售上的技术难题。
(二)国际技术贸易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方式进行的。
总体讲,国际技术贸易方式主要有:1、国际技术服务。国际技术服务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技术知识和劳力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对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服务成果的一方称为受方。2、国际许可证贸易。国际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普遍的贸易形式,它是由交易双方签订许可证协议来转移技术使用权。签发许可证的卖方称为许可人,接受许可证的买方称为被许可人。许可证贸易的标的主要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3、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合作生产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间达成合作生产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生产同一种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依合同规定的规格和数量分别制造对方需要的零部件,然后自行组装成产品出售。4、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输出,除输出劳务、资本、商品、设备外,还有技术输出。所以,国际上通常将工程承包作为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国际工程承包通常以合同形式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二、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法概念。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技术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法律特征表现为: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其二,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范围包括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基于国际技术贸易的以上特点,国际技术贸易法应包括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从法律规范性质上讲,它包括: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
(二)国际技术贸易国内立法。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它有性质完全不同的立法。
1、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技术引进为主的地位。从实践经验中,他们认识到,为了确保技术引进工作服务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必须用法律手段对技术引进工作加以管理。因此,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内容以技术引进为主。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技术贸易的专门立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立法,关于技术贸易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由国家授权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采用第一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比如,1978年菲律宾《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1520号总统法令第5节有关规定的条例》、1978年多米尼加《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861号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444号法令》等。后者如,1969年印度关于与外国签订合作协议的政策和程序等。
2、发达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立法。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出口技术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尖端技术出口加以控制,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予以管制。在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是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另外,这些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一般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也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目前美国实行的有关技术出口的法律有:《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理条例》。除了根据专门法律由政府其他部门管制的特别项目,其余一切商品和技术出口都属于这两个法规的管制范围。这两个法规授权美国总统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利益和推动国家对外政策为理由,为美国出口技术享有很大的管制权力。美国商务部则是负责实施出口管制的执行部门。其主要管制手段是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别归类制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国内法主要内容
1、禁止限制性商业行为。 纵观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定,最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出口地区,即限制技术受让方生产的技术产品的出口地区。②限制技术受让方生产的技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③限制受让方生产和销售与合同产品竞争的产品,或者限制受让方再引进与合同技术相竞争的技术。④限制原料来源,即限定受让方只能向转让方或其代理商购买原材料。⑤限制销售途径,即限定受让方只能通过转让方或其代理商推销其专利产品。⑥限制技术改进,即受让方在使用购买的技术过程中,如有对技术的改进,必须通知转让方,并且归转让方所有或归其无偿使用。⑦不合理的技术使用费。发达国家将限制性商业行为视为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因此,多采取反托拉斯法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管制。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实施管制的目的不在于保护竞争,而在于加强技术受让方的交易地位,促进本国技术发展以及加强本国的国际支付能力支平衡或损害技术受让方的利益,则应予以禁止。
2、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审批。关于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审批制度,各国法律都有详细的规定。审批合同的主管机关应对报批的合同进行技术、效益和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应提出要求当事人修改合同的建议。审批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超出法定期限不做出答复,则视为合同已被批准。对于已批准的合同,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以便政府主管当局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合同审批和管理制度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基本上采用“事先申报审批制度”,后者基本采用“事后申报审批制度”。上述审批制度仅适用于技术的引进。至于技术输出的审批制度则较为复杂。一般来说,涉及专利技术或商标使用权出口的,大多数国家通过专利法或商标法进行限制;对于非专利技术,以出口管制法进行调整。
3、国际技术贸易的其他规定。一些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法对外汇和税收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由于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到外汇收付问题,根据一些国家关于技术贸易法律的有关规定,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家银行。有些国家在公布专门的技术贸易法和建立技术合同审批和登记制度之前,都是由国家银行根据外汇管制法律代为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在合同审批和管理制度建立之后,国家银行只负责通过对外汇的管理,使国际技术贸易的外汇收支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