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国的转让方(或称出让方,供应方)将其拥有一定权利的专利、商标、著作或专有技术允许另一国的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取得标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用的合同。从此定义可知,国际许可合同有以下特征:

1、国际许可合同的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且技术的使用权发生了跨越国界的移动。

2、国际许可合同标的特殊性。由于国际许可合同标的是属于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通常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专有技术。因此,国际许可合同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殊性。首先,从国际许可合同的地域性看,国际许可合同仅在其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效力。该地域性特点是由三个因素所决定的:①当事人双方国家的法律要求。②当事人双方权利要求。③国际许可合同价格要求。其次,从国际许可合同时间性看,国际许可合同的时间性,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最后,从国际许可合同的有偿性看,国际许可合同是有偿合同。

3、国际许可合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由于技术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贸易、国际税收等法律关系,因而所适用的法律就会表现出其特殊性,即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并且从法律渊源上讲,国际许可合同会涉及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二、国际许可合同种类

(一) 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版权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1、专利许可合同。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国际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的目的是许可使用专利保护的发明,所涉及的专利是以授予该专利的国家名称和它的序号来识别的。

2、商标许可合同。它是对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被许可人在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使用其商标。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以专有技术作为合同标的的国际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与专利许可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有条件的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所以两种合同的结构大致相同;并且在实践中,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一项专利许可合同往往包含专有技术的内容。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技术,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合同。

4、版权许可合同,又称著作权许可合同。该合同以转让版权或著作权使用权为目的,而不是版权或著作权所有权本身。

5、混合许可合同,即同时转让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中的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二)根据国际许可合同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

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合同约定区域内使用、转让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间对购进的技术在合同约定区域内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转让方在该区域内仍保留使用权。

3、普通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对购进的技术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使用权,而转让方在合同区域内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4、可转让许可合同,是指受让方对所购进的技术不仅在合同约定区域内享有使用权,而且有权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在向第三方转让许可技术时,受让方须向转让方负责。

三、国际许可合同内容:国际许可合同与其他国际贸易合同一样,其结构形式也分为首部条款、主体条款和尾部条款。

(一)国际许可合同首部条款

1、合同名称条款。合同的名称条款主要是要表明该合同的名称、类型和特征。

2、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条款。

3、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条款。如果合同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干时间内交付技术资料,那么合同签订日期的明确,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签订合同的地点在确定法律适用上也具有重要作用。

4、鉴于条款。鉴于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开头表明订约意图、目的和签约原则的条款。因在写法上通常用“鉴于”开头,所以称为鉴于条款。鉴于条款在如何解释合同中具体条款精神有指导作用。

5、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指对合同中反复使用、容易混淆或关键性的名词、术语的含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条款。一般在定义条款中需要定义的词语有:①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②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净销售价、滑动公式、提成率等;③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④合同中多次出现、需要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

(二)国际许可合同主体条款

1、合同项目条款。合同项目条款包括合同的对象、权利范围、区域及其性质等。合同对象即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如果该标的是某项专利技术,则应写明该项专利技术取得的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是某项专有技术许可,则应写明该项专有技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果是某一商标许可,则应附有商标的缩样。权利范围是国际许可合同技术使用权的范围。一项技术可能有多种使用范围,包括技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三方面内容以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地域范围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利用其技术的特定区域范围。时间范围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多长时间内利用其技术或权利。

2、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价格与支付条款是国际许可合同的重要内容。该条款主要包括计价方法、合同金额、使用货币币种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的计价方法通常有三种: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统包价格是一种固定的计价方式,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技术转让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一笔总的金额,然后由受让方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 提成价格是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按期连续支付给转让方。 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是指受让方在订约后或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后一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按规定支付提成费。

3、技术改进与技术服务条款。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主要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应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流改进或发展技术的条件。根据国际惯例,关于改进或发展技术所有权归属,一般按照“谁改进,归属谁”原则,即改进或发展技术归属于改进或发展技术的一方。在交流和使用改进或发展技术的条件上,一般应遵循“对等互惠”原则,相互交换或有偿交付使用。另外,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各种技术服务的内容。

4、保证与担保条款。保证与担保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二是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与担保和对技术效益的保证与担保。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转让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而不是过期的;他所提供的专有技术是没有公开的、是一般公众所不易掌握的。二是转让方应担保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指控;如果第三人指控使用该技术为侵权行为,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违约救济条款。违约救济条款一般包括转让方的违约救济与受让方的违约救济两方面。关于受让方救济方法。对于转让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根本违约行为,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的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迟交罚款。如果转让方违反技术保证义务,提供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则根据所转让技术或合同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办法。如果转让方违反权利担保责任,使受让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受到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干扰,转让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如果侵权指控成立,转让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关于转让方救济方法。受让方不付款,转让方有权停止履行其义务或终止许可合同。受让方迟延付款,转让方可主张一定比例的迟付罚金,并可要求推迟转让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受让方违反授权条款,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侵害行为,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直到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转让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依合同赔偿转让方的实际损失。

(三)国际许可合同尾部条款

1、仲裁条款。国际许可合同一般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仲裁条款,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亦在仲裁条款中做出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全部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采取的重要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3、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条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也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但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期限限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合同双方的申请,可以延长合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