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世界版权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适用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B、适用版权非自动保护原则 C、只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 D、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3、和《巴黎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哪些方面提高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
A、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B、规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C、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D、规定对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4、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这些信息得到保护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
A、未经公开的 B、呈送给政府机构的
C、具有商业价值的 D、信息所有者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
5、下列哪些属于实体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专利合作条约》
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D、《世界版权公约》
二、简答题
1、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在哪几个方面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
2、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哪些方面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和《集成电路条约》相比,TRIPS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水平的提高表现在哪些方面?
4、根据TRIPS的规定,未披露信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5、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BC 2、ABD 3、BC 4、ACD 5、AD
二、简答题
1、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1)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 的数据汇编明确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2)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 电影作品的出租权;(3)延长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TRIPS第12条规定:“除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终起50年,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创作之年年终起50年。”而按照此前的伯尔尼公约,电影作品、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为该作品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而合法公之于众除出版外,还包括很多其他方式,如公开表演、公开朗诵或向公众传播用,那么,如果有人采用非出版的方式将上述作品公之于众,按照伯尔尼公约保护期已经开始起算,而按照TRIPS则保护期还没有开始起算,必须等到将来出版时才起算。
2、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巴黎公约》第6条之2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可以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确认某一商标是否驰名,要看相关公众对其的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另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还应比照适用于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和《集成电路条约》相比,TRIPS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水平的提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集成电路条约只保护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但不保护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护标准不一致,因此成为这些国家不参加集成电路条约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TRIPS在吸纳《集成电路条约》关于保护标准的规定时,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最终还是将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第二,将《集成电路条约》8年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此外,TRIPS还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第三,对善意侵权作出了补充规定。即规定善意侵权人在收到该布图设计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现有存货或订单继续实施其行为,但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其数额应与根据自由谈判达成协议应支付的许可费相当。
4、根据TRIPS,未披露的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信息是秘密的,即信息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行业界的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第二,该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第三,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性,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的首要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TRIPS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但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所允许的成员国在特殊场合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依然有效。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条,允许在非成员国版权保护水平太低的情况下,对其因“作品国籍”原应享有的国民待遇,代之以近似互惠的保护,即成员国对因“作品国籍”而应予保护的作品无须给予比首次出版国所给予的更广泛的保护。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依据伯尔尼公约“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中的“作品国籍标准”,对作者为非成员国国民而首次出版于某一成员国的作品,成员国应为其提供国民待遇。而该作品作者所在国有时版权保护水平极低,甚至有的连版权法都没有,因此成员国的作品在这些国家可能肆无忌惮地被“盗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成员国为其国民的作品提供完全的国民待遇似乎太不公平,因此公约作出上述以近似“互惠”取代国民待遇的规定。之所以采用“近似互惠”的提法,是因为如果完全互惠,即成员国提供的保护应与作者所在国给予成员国国民的保护相当,包括对无版权法之国的作品将完全不予保护,而不是公约要求的“无须给予比首次出版国所给予的更广泛的保护”。
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的内容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相同,只不过受限制保护的主体不是作者而是广播组织,受限制的权利不是版权而是“向公众传播电视的权利”。
(2)最惠国待遇原则。在TRIPS之前,最惠国待遇原则从未出现在知识产权条约中,而协定之所以包含这一原则大概是因为其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保证贸易的公平竞争所必须的,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自然也应将这项基本原则纳人。根据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但是,和WTO的最惠国待遇一样,TRIPS的最惠国原则也有例外。具体地说例外包括如下四项:①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②《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接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③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④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
(3)上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这也就是说,这些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给予缔约国在程序上的优惠待遇,没有加入这些多边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不能依据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