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 专利法律制度
1、专利
“专利”定概念本身包括着相反相成的矛盾又统一的现象,它来源于拉丁文Patere。公开”、“独占”融于“专利”一体之中,专利乃具有独占权的公开技术。
2、专利法
《专利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知识成果引起的社会关系。
3、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所在单位,以及外国人。
4、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是指贪污授予专利权的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成果。《巴黎公约》规定,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在实践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以发明作为对象,但也有的国家还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 商标法律制度
1、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可以划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按照商标的使用动机可以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卸商标、保证商标;按照商标的信誉还可划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2、商标法中的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
(2)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
(5)审查原则。
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权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和假冒商标案件。
(三) 著作权法律制度
1、著作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1)著作权的含义
中国《著作权法》即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财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①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
②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③权利内容受法定限制(如作品内容、保护期限、合理使用);
④地域性。
2、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读者、传播者与读者、作者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3、著作权转让
通常认为,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二、 中国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立法主要有: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简称《条例》),1988年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一)《合同法》
《合同法》有关技术贸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其第八章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中。这些规定亦可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
1、技术转让合同种类、形式以及使用范围。《合同法》第342、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或技术秘密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转让人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技术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归属。《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二)《条例》与《细则》
1、技术引进概念
技术引进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2、技术种类
《条例》规定,技术包括:①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和许可;②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③技术服务。《细则》将商标权的转让或许可列入工业产权转让范围,单排除了“仅涉及商标权转让”。
3、审批
①立项。引进技术方提出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其主管部门审批;②申请。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引进方与转让方签订协议,由中方向外经贸部授权审批机关提出申请;③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④批准。审批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批准。在我国审批是技术引进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4、技术引进的条件
技术引进的条件分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包括:①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损害国家主权;③合同内容与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④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不完善;⑤合同未对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引起的产权争议及其他履约中出现争议责任及其解决办法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⑥合同未对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做出合理的规定,引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不合理; ⑦合同各方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对等、合理,合同规定有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同意的税收优惠承诺等。这些情形具备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积极条件包括:①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②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能源;④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⑤有利于环境保护;⑥有利于生产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技水平。只要引进的技术先进实用,且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允许引进该技术。
5、供方担保义务。《条例》第6条规定:“供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
6、未经特殊批准,禁止合同中有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条例》第9条,《细则》第12、14、15条对限制性条款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