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一般义务和纪律”是GATS的核心内容,是成员方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各成员方在各服务部门,均应统一实施。下列哪个不属于“一般义务和纪律”?()
A、最惠国待遇 B、透明度原则 C、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D、国民待遇
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WT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B、WTO是国际法主体,其职员和成员的代表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同等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待遇。
C、与GATT相比,WTO不再仅是一个条约性组织,而是有着更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
D、各成员国在加入WTO的同时也一并加入WTO的所有协定。
3、和GATT相比,WTO协定首次规定了()
A、国际货物贸易问题 B、服务贸易问题 C、争端解决问题 D、关税减让问题
二、简答题
1、《GATS》的序言主要阐明的内容。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几部分构成,分别是什么?
3、《GATS》第1条对其管辖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4、《GATS》一般义务与纪律的规定。
5、《GATS》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二、简答题
1、《GATS》的序言主要阐明的内容
①《GATS》的宗旨为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多边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各方的经济发展; 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途径,是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达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③服务贸易过程中的总原则,应包括: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互利原则,权利和义务的整体平衡原则,尊重各国国内政策目标(national policy objectives)原则,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原则,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困难原则。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几部分构成,分别是什么
由六个部分组成,共32条,主要包括:管辖范围,一般义务与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并且还包括8个附件。
3、《GATS》第1条对其管辖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GATS》的适用范围,是各方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②根据提供的服务方式,界定了服务贸易范围,包括: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al);③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4、《GATS》一般义务与纪律的规定:
(1)关于最惠国待遇。《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关于透明度。《GATS》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其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GATS》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GATS》规定了关于国内法规和资格承认的纪律,以保证WTO成员在该协定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因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而遭到损害。对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答复提供某种服务的申请。此外,成员方还应提供司法或其他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4)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GATS》关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纪律,与《1994年GATT》有关国营贸易条款有相似之处,要求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做出的具体承诺。如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做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供该种服务授予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其已有的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做出相应补偿。
(5)关于例外的规定。与《1994年GATT》有关条款相似,《GATS》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持一定的国际储备水平,满足其发展及经济转型计划的需要。
5、《GATS》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1)关于市场准入。《GATS》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
《GATS》列举了影响市场准入的六种限制性措施: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
(2)关于国民待遇。《GATS》规定,成员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GATS》规定了成员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原则上,任何承诺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3年内都是不可修改或撤回的。此后,成员可在做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
(4)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GATS》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与乌拉圭回合其他协议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相似。机构条款就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设置、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作了规定。最后条款允许成员不把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给予来自非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最后条款还对《GATS》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如“服务的提供”、“法人”等做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