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ATS》产生背景

(一)《GATS》产生前的国际条约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就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规定。大部分规定是针对特定服务部门的技术性规范,即如何在统一的国际标准之下开展服务贸易,并没有涉及如何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和不歧视待遇等问题。这些国际条约包括:1、双边条约。此类条约多为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如《澳新议定书》、《美加协定》。

2、区域性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在国际服务贸易规定上有一共同特点,即对服务贸易均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罗马条约》、《关于建立加勒比共同市场条约》。

3、普遍性条约。绝大多数普遍性国际条约规范属于技术性规范,且大都集中于国际运输部门。如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1929年《华沙公约》。

(二)美国政府对《GATS》产生的作用

美国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就致力于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谈判的轨道。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政府曾根据第102节授权,试图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范围,在其坚持下,此次回合达成的文件中对与商品有关的服务贸易问题作了数量有限的、非约束性规定。到1982年,美国在蒙特利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上提出了在关贸总协定中确定一项关于服务贸易的工作计划,最后达成了妥协性协议,允许兴趣方就国际服务贸易问题进行研究。在美国的一再坚持和压力下,1984年11月的关贸总协定第40届年会决定成立服务谈判工作小组,以改善有关的信息交流。

(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启动与《GATS》达成

乌拉圭回合就国际服务贸易问题成立了专门谈判组,对国际服务贸易定义和统计、服务贸易多边框架范围、制定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概念、现有的多边规则和协议、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交1988年12月蒙特利尔贸易谈判委员会中期审议会议的报告。

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达成妥协,通过了消除谈判障碍的一系列准则。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GATS》是这一回合谈判中一项最重要的谈判成果。

二、《GATS》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由六个部分组成,共32条,主要包括:管辖范围,一般义务与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并且还包括8个附件。

(一) 序言与管辖范围的规定

《GATS》的序言主要阐明的内容有:①《GATS》的宗旨为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多边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各方的经济发展;

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途径,是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逐步达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③服务贸易过程中的总原则,应包括: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互利原则,权利和义务的整体平衡原则,尊重各国国内政策目标(national policy objectives)原则,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其服务出口原则,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困难原则。

《GATS》第1条对其管辖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①《GATS》的适用范围,是各方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②根据提供的服务方式,界定了服务贸易范围,包括: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al);③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二)一般义务与纪律的规定

1、关于最惠国待遇。《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关于透明度。《GATS》的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其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GATS》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3、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GATS》规定了关于国内法规和资格承认的纪律,以保证WTO成员在该协定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因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而遭到损害。对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答复提供某种服务的申请。此外,成员方还应提供司法或其他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4、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GATS》关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纪律,与《1994年GATT》有关国营贸易条款有相似之处,要求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做出的具体承诺。如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做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供该种服务授予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其已有的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做出相应补偿。

5、关于例外的规定。与《1994年GATT》有关条款相似,《GATS》允许处于严重国际收支困难中的成员,或受国际收支困难威胁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所涉及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措施。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持一定的国际储备水平,满足其发展及经济转型计划的需要。

但是,这些限制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不得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些限制措施应该是暂时的,一旦情况好转,就应逐步取消。在采取或维持这些限制措施时,成员可以优先考虑对经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部门,但不能利用这种限制措施来保护特定的服务部门。

(三)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1、关于市场准入。《GATS》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

《GATS》列举了影响市场准入的六种限制性措施: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

2、关于国民待遇。《GATS》规定,成员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3、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GATS》规定了成员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原则上,任何承诺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3年内都是不可修改或撤回的。此后,成员可在做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

4、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GATS》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与乌拉圭回合其他协议的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相似。机构条款就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设置、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作了规定。最后条款允许成员不把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给予来自非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最后条款还对《GATS》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如“服务的提供”、“法人”等做了界定。

三、《GATS》附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

该附件的具体内容,在介绍《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已详细阐述。

(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该附件规定,《GATS》中的自然人流动是指,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和受雇于一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不适用于到其他成员领土内服务业市场寻找就业机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各成员有关公民权、永久居留权和永久就业权的措施。

(三)《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该附件主要澄清空运服务中不属于《GATS》管辖范围的内容。目前,在空运服务部门,《GATS》仅适用于飞机的维修和保养、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不包括空运服务的定价及其条件)以及计算机预订系统等三项服务。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还规定,只有涉及成员在上述三项服务中所具体承担的义务,且在所有双边或其他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已经用尽后,才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四)《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该附件规定,中央银行及其他执行货币或汇率政策的政府机构的活动,视为 “行使政府权力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GATS》的管辖范畴。其核心条款是通常所说的“谨慎例外”。它是《GATS》规则的又一个例外,要求成员可以采取谨慎措施,来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等的利益,保证其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

(五)《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重点在于确定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权利。该附件要求,成员应保证允许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在根据减让表中的有关承诺提供服务时,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接入和使用公共基础电信网络。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也是长期有效的,《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则具有过渡性质。

(六)《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与《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相似,《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是一个暂时性的简短附件,目的是使海运服务谈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得以继续进行。

四、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

(一)《基础电信协议》

1994年5月,基础电信谈判组开始谈判。成员自愿参加基础电信谈判组,最初有33个参加方,到1996年4月底谈判组正式参加方为53个,另有24个观察员;谈判于4月30日结束,有48个参加方提交了减让表;同日,参加方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上,成立了基础电信组。至1997年4月15日,《<GATS>第四议定书》在服务贸易理事会通过,于1998年2月5日正式生效。

《<GATS>第四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基础电信协议》。该议定书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问题,其附件则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具体减让表和《GATS》第2条例外清单两部分,是《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参加方在各自减让表和例外清单中,就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国内和国际话音服务、传真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等,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

(二)《金融服务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虽然参加方在金融服务领域就一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做出承诺,但整体开放水平不高。因此,至该回合结束时,参加方决定延长该领域谈判。1995年7月28日,金融服务谈判结束,29个成员中,有的改进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有的取消了该领域最惠国待遇例外。这些改进后的承诺构成《<GATS>第二议定书》的附件。由于承诺水平有限,1997年4月重开谈判。1997年11月14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首先通过了《<GATS>第五议定书》,70个成员方的56份减让表和16份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构成该议定书附件。该议定书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GATS>第五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金融服务协议》。该议定书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问题,附件的内容包括:金融服务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为《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参加方在各自的减让表和例外清单中,就银行、保险、证券及有关辅助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