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简述发达国家引进外资法的类型和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法的共同特点。

【答案】

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都有审批制度,以引导外资投入本国优先发展的部门与行业,并借此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此种“审批”,包括实质性审查与形式性审查,只有审查通过,方能批准设立。该实质性审查,是依据国家外资法或政策中所规定的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进行。

二、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资金不足,迫切需要引进外资,因此,在立法中有许多鼓励外国投资的规定,包括大量优惠规定与鼓励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待遇。在待遇标准中,各个发展中国家规定不一:有的采国民待遇,有的采最惠国待遇。②资本和利润的汇出保证。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有部分国家允许自由兑换后汇出。③财政税收上的优惠。在税收优惠中,大多采用减免所得税方式,也有的采加速实物折旧以提前收回投资原本;有的国家在关税征收上采取减免的政策;有的国家在财政或信贷上予以补贴。

三、由于发展中国家历史上曾长期受国际垄断资本的剥削与控制,因而对外资有高度的警惕。为了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民族经济的渗透和控制,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其外资立法中均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主要有:①投资领域与出资比例限制。就出资比例而言,一些国家规定了外资股份的上限。②经营管理权与雇工。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外资企业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重要职务由本国人担任,并应尽可能使用本地雇工;③投资期限。发展中国家往往规定外国投资的期限,以期在一定时期后将外资股权全部或部分的转化为本国国民或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