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投资法主要内容

海外投资法,也称资本输出法,是指资本输出国(或投资者母国)所制定的有关规范本国投资者(或称海外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资本输入国境内的法律规范总和。从严格意义上讲,一国外资法是由引进外资法和海外投资法组成的。但相对于引进外资法,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法立法较为欠缺。海外投资法主要内容包括:

1、海外投资的审批。海外投资是发达国家开展跨国经济活动的一大基石,也是其获取垄断利润和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通过海外投资能规避各种贸易壁垒,直接占领海外市场。因此,表面上看,对于海外投资这些国家没有限制或审批程序,但是,由于其特殊的保护制度,间接上仍存在审批制度,例如,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下,“合格投资”,是保险人承保投资的政治风险的条件之一。

2、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资本输出国为了促进本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采取了大量的鼓励本国投资者向海外进行投资的措施。概括地说,资本输出国所采取的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直接地减免有关国内税。二是避免双重征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资本输出国一般采取三种措施:一是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二是免税法,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予征税。三是税收饶让。该措施主要用于双边条约,也有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有规定。

第二,政府提供的鼓励措施。为了推动本国资本走向海外,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通过政府所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以示鼓励。这些措施包括:①提供投资情报。②提供资金援助。③提供技术援助。

第三,海外投资的管制措施。为了确保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对本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有利,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也有一些管制措施,主要表现为:①要求海外投资企业公开信息。②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税。③其他法律管制措施。

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概念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从形式上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类似,即投保者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承保机构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者赔偿所受损失。但从实质上来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或称国家保证),有着与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区别的特征。具体讲,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法律特征: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下的保险人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

(2)海外投资保证标的,只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下的承保风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而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适用的目的,不但要像商业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些国家要求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保护海外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不受损失,以促进本国的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

2、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政治风险

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政治风险大多源于东道国政府行为,如法律政策变化、外汇管制措施变化等。单也有些风险属于政府无法预见或控制行为,如内乱、反政府行为等。各国国内法通常认为政治风险包括三类:

(1)汇兑险(外汇险)。汇兑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

(2)征收险(征用险)。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

(3)战乱险(战争险)。战乱险,包括战争险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当地发生战争等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主要内容

(1)适用根据。采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中通行两种机制:一是双边保证机制,即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以其与东道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条件。以美国为典型。德国、丹麦等国尽管在国内法上并非要求以双边协定为适用根据,但事实上,在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通常两国间存在双边协定,因此,实际上仍与美国相同。

采用这种机制的好处在于:通过双边协定承认投资者所在国的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放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另一个是单边保证机制,就是依据国内法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而不以两国间是否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该种机制。单边保证机制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

(2)保险人。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美国是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典型国家,由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公司董事会由总统遴选的13名董事组成,国际开发署署长兼任董事长;行政机构是由总统委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在财政年度末须向国会提交经营报告。澳大利亚也属此类。日本、新西兰和瑞典等国是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

(3)投保人。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各个国家对投资者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投保人包括美国公民(有美国国籍者),以及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及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社团所有者。

在德国,投保人包括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国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德国公司或社团、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并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在日本,投保人包括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法国法律则要求,投保人为法国国民和法国企业,其中企业的公司总部须在法国并且投资应对法国经济有积极作用。

(4)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即合格投资,一般各国认为,合格投资的条件有三:首先为新投资。其次,投资项目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安全,大多数国家要求投资应取得东道国的同意。最后,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

(5)投保程序。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就其合格投资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①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②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③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④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⑤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而享有的对东道国的索赔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