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于1979年通过、于1990年4月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再次予以修订。国务院1983年发布、1986年1月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予以修订。该法律法规为我国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
该部法律的主要规定了:
第一, 企业的法律地位。
第二, 企业的投资。
第三, 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第四, 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五, 合营企业期限。
第六, 争端解决。
(2)外贸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1996年9月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合资外贸公司是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包括港澳台方,应是公司企业而非个人。外方投资比例下限为25%,上限为49%,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委派。公司必须保持外汇平衡。试点地区和公司数量由国务院决定,目前限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申请资信要求高,注册资本起点高,审批严格,经外经贸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1988年4月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国务院1995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共58条。这些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中外合作法律制度。
(1)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契约型经济实体,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只是合伙关系。
(2)企业投资。各方的投资可以是现金、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其它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不必作价折算。
(3)生产经营。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企业自主权不受干涉。
(4)收益分配。由于各方投资并不作价,因此收入不能按股份或投资比例分配,各方通常采用利润和(或)产品分成的形式分配收益。
(5)企业期限和终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协商在合同中订明,也可经批准延长。
(6)合作各方的有关争议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若不能解决,可依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无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4月12日修订。
(1)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但外资企业不管形式如何,均是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保护。
(2)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独立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有权决定本企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有权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主从国内外市场采购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
(3)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增资、转让、对外抵押等要经过批准和登记程序。应在批准的期限内投资,否则国家有关机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会计帐表,并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否则有关机构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
1995年1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3条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政策;②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③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④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⑤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⑥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BOT投融资方式法律制度
1、BOT投融资方式概述
BOT投融资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协议将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项目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协议期间届满,投资者和经营者无偿将该设施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融资方式。通常该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
(1)基本当事人。BOT基本当事人为三个:项目发起者、项目经营者、项目贷款者。
(2)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也称经济特许协议(economic concession),或特许协议,最早用于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旨在规定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
(3)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使用BOT投融资方式的项目限于一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因此,这些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均属国家专有权。
2、BOT投融资方式法律制度
我国有关BOT投融资方式的立法主要有: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述《通知》。该两《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审批机关及权限。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 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中央机关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包外经贸部审批。
(2)BOT项目试点范围。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项目,在试点期间,范围为:建设规模为2 X 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系统。
(3)BOT投融资方式纳入我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方式建立项目公司。
(4)项目政府保证。政府不提供固定回报率的保证。在特许期内,如因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特许期。
(5)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政府部门对项目有监督、检查、审计和处罚的权力。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间内,享有特许权、项目设施所有权,以及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特许权期间届满,项目公司应在无债务、设施完好条件下全面移交政府。
三、中国海外投资法
1、海外投资企业设立与撤消条件
第一,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法律规定,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并有合作对象的,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但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②能为国家提供货源稳定、质量符合要求、价格合理、国内在较长时期都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 ③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④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能带动设备、材料和其他产品的出口;⑤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二,境外投资企业的撤销。法律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经外方同意后应予撤销,如继续开办需重新报批:①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尚不能筹建、投产或开展业务的一般项目;②合营企业因故提前终止合同;③合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连年亏损,短期内无力扭转局面。
2、海外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和外汇管理制度
(1)外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①境外投资企业自正式投产或开业之日起,5年内对中方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②对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可享受同等的关税待遇和政策性补贴;③对远洋渔业中方船舶捕捞运回的渔货,可免征进口关税;④对在第三世界国家不能获得可兑换货币的合营企业,中方以分得的利润购买或以易货方式换回我国所需要的其他产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外,若经营有亏损,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⑤对中方作为投资带出的设备器材和原料,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予以放行,免征出口税。
(2)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使用外汇问题作了较严格限制性规定,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②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③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④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
四、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我国从1979年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对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直持积极态度,在坚持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国家谈判磋商,缔结双边投资协定。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了第一个投资保护协定,以后的十几年间,已同加拿大、意大利、英国、瑞士、罗马尼亚等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投资者的待遇标准。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规定的待遇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标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以及国民待遇标准。
2、关于投资者与投资的范围。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投资者的确定采取以下标准:①就自然人来看,凡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投资受条约的保护;②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且在该国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才受该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3、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对于征收或国有化问题,我国政府所坚持的原则是:①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一般情况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是在非歧视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4、代位权。1980年,中国与美国签订的《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首次接受了代位权的概念。此后,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基本上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条款。仅从中美两国签订的上述协定来看,其内容主要涉及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以及承保人所取得的款项的待遇。
5、争端的解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同样将国际投资争端分为两种:缔约双方国家之间的争端和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前者,一般规定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对于后者,则规定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成,投资者应提交东道国司法解决;对于有关征收补偿的争端,可提交专设的仲裁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