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管制、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性。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现代各国所采用的涉外货币金融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货币秩序和国际间共同接受的准则的制约,因而在国际间实际上存在着各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国内法制度。
2、基础性。国际货币金融法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使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相区别。
3、实践性。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上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与效率。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与法律渊源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经过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即成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参与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个人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等。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际借贷法律关系;国际结算法律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关系;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关系等。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律渊源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借以表现的形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中前两种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后一种为其国内渊源。
1、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与协定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间调整货币金融关系的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维系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
除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某些规则、决议或规范性文件也被认为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他们往往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具有解释意义。当然,国际货币金融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仍有待于发展,其中大多数仅起到协调和引导成员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的作用,仅有少数国际条约对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关系当事人有直接适用意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交往中形成的稳定的、共同的作法,特别是由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 国际惯例只对同意该项国际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它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从国际金融的实践来看,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行为规则是国际金融惯例,其作用极为重要。
目前国际上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国际融资实践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贷款协议共同条款、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上被普遍采用的市场规则等等。
3、国内法律。除上述之外,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
三、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制度
1、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经过。金本位制的崩溃和货币集团(如英镑区、法朗区、美元区等)的出现,使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呈现出混乱局面,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带来了消极影响。为建立以本国货币为支柱的战后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国和英国分别提出了建立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方案即“怀特方案”和“凯恩斯方案”。
1944年7月1日,以美国的怀特方案为基础,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有44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两个附件,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上三个文件合称为“布雷顿森林协定”,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制度。
2、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建立会员国货币平价。即规定各会员国货币含金量或折合为美元的量(当时规定:1盎司黄金=35美元)。会员国由于国际收支状况等若要改变货币平价,须经基金组织追认或批准。第二、实行固定汇率制。各会员国有责任保持各自汇率的稳定,并应将汇价维持在平价上下1%的幅度内。
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不平衡时,允许该国货币的贬值或升值,但调幅超过货币平价的10%则需经基金组织批准。在汇率不稳定时,各会员国有责任干预外汇市场。美国政府承担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用美元按黄金官价(1盎司黄金=35美元)兑换黄金的义务。第三、基金组织有义务帮助会员国解决暂时性的对外支付困难。
(二)牙买加国际货币制度
为了应付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制度崩溃后所出现的混乱局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达成“牙买加协定”,形成了所谓“牙买加国际货币制度”。该协定在同年4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包含如下内容:第一、承认浮动汇率制。第二、降低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
四、 国际货币汇兑的法律问题
(一)外汇及汇率
外汇是以货币表示的可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和其他外汇资金。汇率是指两国货币间的交换比率,是用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汇率既可以用外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也可以用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币;前者称为间接标价法,后者称为直接标价法。
(二)外汇交易
外汇交易(买卖)是指不同国家货币的兑换活动;外汇市场是从事外汇交易的场所或渠道。外汇交易的方式主要有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两大类。即期外汇交易也称为现汇买卖,是指在买卖成交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完交割手续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也称为期汇买卖,是指成交后,在合同规定的未来的某一时间办理交割手续的外汇交易。
(三)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对国际汇兑及相关事宜的管理和限制。目前世界各国对外汇的管制基本上有三种类型:一是实行完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二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三是不进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
外汇管制按管制的对象可以分为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两大类。其中的“人”既指自然人,也指法人,通常按照国境原则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对物的管理包括对外币、黄金、外币有价证券的管理等;按管制的领域可以分为贸易外汇管制、资本输出入管制、非贸易外汇管制、外汇买卖管制及外汇汇率管制等。
(四)各国现行的货币汇兑制度
1、钉住制。就是将本国货币的价值与其他货币联系起来,本币对外币的价值随着钉住的一种或一组货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2、对单一货币或一组货币有限制的浮动汇率。采取前种体制的有沙特阿拉伯等4国。
3、较灵活的汇兑安排。如我国等22个国家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可以由市场决定。
(五)欧洲货币体系
欧洲货币体系是一个复杂的机制,主要包括:①创设欧洲货币单位作为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②稳定汇率机制,对内规定成员国货币同欧洲货币单位的中心汇率,并在双边基础上确定各成员国相互间货币的中心汇率;③建立欧洲货币基金,从1979年4月到1981年6月,曾动用500余亿美元储备进行大规模市场干预。
欧洲货币一体化的目标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和发行统一的欧洲货币。1991年12月欧共体12国通过《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要求自1997年起建立单一货币(埃居),最迟于1998年7月1日建立欧洲中央银行、1999年1月1日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
欧洲货币单位亦称埃居,简称欧元。由欧共体12个成员国货币加权平均计算,各国货币权重根据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在欧共体内部贸易额的大小计算出来,每5年调整一次。体系创设之初,各国将其20%的黄金和美元储备提供给欧洲货币基金,基金以“互换”形式向成员国发行相应的埃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