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信贷概述

(一)国际信贷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信贷又称“国际借贷”、“国际贷款”,它是指借款人以信贷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信贷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国际信贷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信贷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借款人为信贷债务人,贷款人为债权人。

国际信贷的基本特征在于:①国际信贷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信贷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这不同于国内贷款。②国际信贷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某种法律上可期待的清偿信用,具有期限性的特征,这不同于跨国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股权性关系。③国际信贷以国际信贷协议为基础,它是一种合同性融资,是特定借款人与特定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借贷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变更均受到合同法规则的限制,这不同于证券融资。

(二)国际信贷的种类

1、政府信贷。政府信贷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信贷。此种信贷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双边关系而提供。政府信贷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一是以出口信贷方式提供的信贷;二是以单纯的中长期信贷协议方式(基本形式)提供的信贷;三是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的混合信贷。

政府信贷具有以下特征:①政府信贷的借款人与信贷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信贷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②政府信贷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③政府信贷一般为中长期信贷。④政府信贷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⑤政府信贷主要为项目信贷。

2、国际金融机构信贷。国际金融机构信贷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人向借款人以信贷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信贷。该项信贷的信贷人不但包括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即世界银行集团,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国际投资银行等。

国际金融机构信贷也是一种非商业性的优惠信贷,其基本特征是:①该类信贷的信贷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②该项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的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③该项信贷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信贷。④该项信贷通常为中长期信贷,期限较长,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⑤该项信贷大多为开发性信贷,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⑥该项信贷对信贷用途往往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信贷协议含有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信贷目的和信贷用途的条款,而且信贷方通常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3、国际商业银行信贷。国际商业银行信贷又称“国际商业信贷”,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人以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信贷。它是国际信贷中的最典型的形式并在国际性信贷总量中占有很大比重,其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信贷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

国际商业银行信贷的特征:①商业银行信贷的信贷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②商业银行信贷的利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③商业银行信贷主要为定期信贷和中短期信贷。④商业银行信贷的信贷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⑤商业银行信贷原则上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及司法管辖,此外也要考虑国际惯例的要求。

二、国际信贷协议

国际信贷协议是明确信贷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信贷要求协商确定,在形式上通常包括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约首通常包括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用以指明当事人、双方订约目的和所依据的原则,按照英美国家的法律,鉴于条款具有合同解释依据与合同原则的效力。结尾通常为当事人签章和附录。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信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它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基本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该条款应对信贷协议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术语和缩写作出明确的定义。

2、信贷货币(currency)。该条款应规定国际信贷所使用的币种,此为国际信贷条件的基本内容之一,通常在信贷准备阶段即已商定。

3、信贷承诺(loan  commitment)。在一般商业信贷协议中,该条款应确定信贷人承诺信贷的整体金额;在联合信贷协议中,各信贷银行应当依该条款分别承诺其信贷份额或金额;而在银团信贷中,各参与银行签署的承诺信贷份额的声明文件也具有信贷承诺条款之效力。此条款意在明确各信贷银行与借款人分别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连带性债权关系。

4、信贷期限(credit period)。信贷期限是指从信贷协议签署日起至借款人全部还清本息为止的整个期间。

5、信贷利率(interest  rate)。该条款为信贷条件的主要内容,条款中应明确所采用的利率类型和计息办法。

6、信贷费用(borrowing  increased  cost)。在国际信贷中,借款人除须负担还本付息债务外,还应负担信贷组织中的有关费用。

7、提款条款(draw down)。该条款通常规定借款人分期提款的规则。

8、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国际信贷协议中通常设定一些限定信贷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即所谓先决条件。

9、偿还信贷(repayment)。该条款为信贷条件的基本内容,条款中应明确还本付息的方式、期限、每期数额及通知事项等。

10、陈述与保证(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在该条款中,借款人须对信贷人据以决定信贷和签约所涉及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和经营事实加以说明和承诺,并须保证该等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1、约定事项(restrictive  covenant)。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

12、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该条款不仅须详细列举各种构成违约的事件及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要对某些预期违约事件加以明确。

13、债权让与(assignments)。该条款须对信贷人转让其信贷权(或残余债权)及其条件加以规定。

14、税收条款(no deduction)。该条款一般针对借款人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而设,其主旨在于明确借款人所在国征收预提税或其他税赋时的负担规则。

15、抵消条款(offset  clause)。该条款通常规定,信贷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应付的债务行使抵消权,即将借款人存放在信贷人银行中的款项或其他债权充抵其债务。

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abstention  and  cumulative  remedies)。该条款中通常规定,信贷人不行使权利或沉默不等于其放弃权利,其弃权必须以书面通知方式作出;此外通常还规定,信贷协议中所规定的信贷人救济不等于排除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救济,而是对后者的补充或累加。

17、放弃主权豁免(waiver  of  sovereign  immunity)。在借款人或借款方的当事人为国家机构或者可能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情况下,商业信贷银行将要求其就放弃主权豁免权作出承诺和声明,此条款还应对放弃主权豁免权的范围加以列举。

18、法律适用(governing law)。该条款应规定信贷协解释、协议履行和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准据法。

19、司法管辖(jurisdiction)。该条款规定与信贷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机构。

20、本票条款(loan  bills)。在订立信贷协议时,一些国家的信贷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签发远期本票作为债务凭证;如国际信贷中有此安排,协议条款中应对该期票的效力、还款提示方式和持票人的权利加以规定,并应在协议附录中附上票样。

三、国际信贷担保协议

国际信贷中的担保通常采取信用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又称“保证”,它是指第三人以其资信向国际信贷人的担保;依其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本付息时,担保人负有代其即时清偿的责任。在国际信贷中,信用担保的担保人通常是具有外汇支付能力或信用能力的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此种担保可以有效地避免物权担保变现能力差和外汇管制障碍的缺点,故为国际商业银行信贷人所普遍接受。

目前的国际信贷担保一般采取所谓“持续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担保模式,其担保协议在格式上也分为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其内容中大量采用了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但其正文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①担保人条款。②陈述与保证条款。③担保范围条款。④无条件担保条款。⑤持续担保条款。⑥不可撤销担保条款。⑦信贷人权利条款。⑧担保执行条款。⑨代位权条款。

除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外,备用信用证和担保意愿书也是信用担保的常用形式。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担保人)根据主债务人的要求向信贷人开具的旨在担保国际信贷债务的长期信用付款凭证;如主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信贷人可向担保人提示备用信用证和主债务人违约证明,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义务。担保意愿书是由一国政府组织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信贷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信贷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信贷或国际融资中,信贷担保人为了避免担保偿债风险,往往在为借款人出具信贷担保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资产权利向信贷担保人作的还款保证,它实质上就是以信贷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再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信贷本息而导致信贷担保人替代偿债损失时,信贷担保人有权根据反担保协议向再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或对担保资产依法变价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