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

2、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3、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的税种;

4、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期内的同一收入,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同时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表面上看有一定相同之处,但区别却是显著的: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两次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存在一国内。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国内重叠征税。

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税人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