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及其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家或地区间因贸易、投资等经济、商事交易而引起的争端也日见增多。能否妥善、公正地解决此类争端,关系到一国投资环境的优劣和经济发展速度。所谓国际经济争端,也称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之间因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经济争端因其参加的主体、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而有不同特点。在此,以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为标准,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这类争端一般产生于不同国家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投资、工程承包等跨国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同国家的国民是国际经贸活动的直接参加者,国际经济争端多发生于此类当事人之间。

该类争端一般为当事人之间在国际经贸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非契约性争端,如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但无论是契约性争端,还是非契约性争端,共同的特点是:争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本章所探讨的国际经济争端主要集中于此。

2、国家与本国或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这类争端的主要特点是争端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为主权国家,另一方为本国或外国国民。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国家享有主权,可以制订和修订法律,并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一般的国民则无此权力,对国家制订的法律,必须遵守。此类争端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具体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行使管理或监督的过程中。如国家海关或税务部门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关税、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货物进出口依法进行的检验、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实施的管理,以及国家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国际技术转让和投资所实施的管理等。因此,国家或国家机关在对上述有关国际经贸活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也会与这些被管理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端。

在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有时也直接订立商事合同,如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允许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协议,在此情况下,尽管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就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而言,作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其法律地位显然与国家不同。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是指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争端。其特点是:第一,争端一般产生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解释或履行,如对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以及由于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公约而产生的争端,如世贸组织中的各项协议的解释或履行中发生的争端。第二,争端双方均为主权国家,而不是这些主权国家中的国民。第三,争端的解决方法以非司法方法为主。

二、国际民事诉讼

(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具体国家来看,涉及了外国因素,即构成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

1、诉讼当事人中有外国人;

2、诉讼客体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引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

4、外国法院按国际条约或内国冲突法的规定适用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5、诉讼请求是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

6、诉讼程序涉及的是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司法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化,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国法院在遵循国际法的前提下所享有的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不容侵犯和剥夺。

第二,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除国际条约另有约定外,其诉讼程序应适用哪国法律,盖由该国冲突法作出规定。

第三,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均只使用内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

第四,非经内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内国生效,更不能在内国强制执行。

2、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我国民诉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为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能,国家之间经过努力缔结了大量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根据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有关条约的缔结国和参见过都必须遵守。

(三)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1、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它是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最普遍采用的一般原则。

2、诉讼代理制度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得尤为重要。但外国当事人可委托什么样的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如何,各国的诉讼立法却不尽相同。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可聘请内国公民、而且是内国律师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对于诉讼代理制度,我国民诉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四)国际民事管辖权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这里所指的国际条约包括专门规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以及在国际条约中载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条款。

除了国际条约外,各国还在国内法中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规定。在国内法的规定跟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时,应以国际条约为准,但对条约有保留的除外。

管辖权问题的意义包括:

第一,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第四,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2、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冲突;

(2)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而所谓“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则是指在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3、我国关于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基本上是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依据的,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也大致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制定管辖三大类。

三、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严格的法律规则主义。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官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禁止司法涉足立法权领域。

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除了合法性要求外,在实质上还要具有合理性,法官必须考虑影响程序进行的各种具体情形。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较大灵活性,享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