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DR方法
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它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适用ADR的情况下,一般也应当以争端双方的自愿为前提,而由法官或仲裁员作为调解员,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与在这两种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有所不同。如前所述,ADR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ADR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适用,在法官或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法官或仲裁员据此作成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即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鉴于ADR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做出的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安排,所以,当事人可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任何形式的安排。这种安排可以有第三者参与,也可以没有第三者的参与而由争端双方自行解决。在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的实践中,ADR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现就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作一简要介绍。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最为常见的方法。其特点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由当事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在国际商事交易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中,一般首先规定的是“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争端,当事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事实上多数争端都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的。只有在通过协商谈判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将此争端提交仲裁解决。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方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
调解是由与争端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参与争端解决。通常由争端双方当事人订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共同参与对调解员的选择。但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对争端双方均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特别是对于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若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或者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即告成功。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继续寻求其他解决方法,或诉讼,或仲裁。
模拟法庭(mini-trial)
模拟法庭这一术语最早是由《纽约时报》曾报道过的1977年发生在两个公司之间的一起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采用的。此后便在英美等国流行开来。按《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该术语的解释,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具体做法是:模拟法庭由争端双方有权做出决定的公司主管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组成。
在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他们之间的争端做出简要陈述,此后双方主管即试图对他们之间的争端的解决做出决断。在此之前,他们应当征求该第三者的意见:假定此案由法院判决,其结果如何?为此,该第三者就此案发表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的咨询意见。双方主管在此意见的基础上就争端的解决做出决断,以了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在该情况下,一方面由争端双方的主管人员即有权代表一方当事人做出决断的人员参与争端的解决。另一方面,被双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也是一个关键性人物。他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对于解决争端至关重要,尽管此项意见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如果他的意见被双方主管采纳,争端即可得到解决。
该中立的第三方一般为在解决特定争端方面的权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声誉卓著、富有经验的律师。目前,英美许多争端解决机构都提供这样的专业人士的服务。如英国的解决争端中心,特许仲裁员学会;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瑞士苏黎世商会等机构,都提供类似的服务。
ADR在解决我国国际商事争端中的应用
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解决争端,是中国几千年来特有的传统文化。中国人很少像西方人那样动辄到法院打官司,争端发生后,如果自己解决不了,请资深的长者评理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可以这样说,调解已经遍布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家庭纠纷到邻里争端,从一般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到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争端,都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即使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法官和仲裁员也可以作为调解员,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调解员由CCPIT从具有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国际商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及/或实践经验的、公正的人士中聘请。除北京调解中心外,全国多家贸促分会中也设立了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仲裁庭在查明或基本查明争端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中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端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争端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将争端提交法院解决。1977—1979年间,中美双方的仲裁机构运用此方式,成功解决了发生在中美双边贸易中两项金额较大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