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模拟法庭
2、国际商事仲裁概念
3、仲裁申请
4、仲裁裁决
二、简答题
1、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2、简述仲裁裁决的主要类别
3、试对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进行比较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自愿的、私下进行的、非正规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2、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便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相同的国家,但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端标的位于该国境外者,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
3、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书面请求的程序。
4、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断。仲裁最终裁决一经作出,整个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二、简答题
1、第一,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端的方法。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的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基本前提。
第二,仲裁解决争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就由谁来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文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做出约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一般均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从而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有可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第三,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仲裁裁决需要在外国执行时,与法院判决相比,它甚至具有更大的优势。
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较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常设仲裁机构能为争议当事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包括仲裁场所、翻译人员和秘书服务等;其次,常设仲裁机构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技术鉴定;第三,尽管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在裁决特定争议的是非曲直中不起决定作用,但它们可能通过原先积累的同类案例对有关仲裁员进行指导。
2、仲裁裁决一般可分为三类:(1)最终裁决,指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争议事项作出的最后裁断;(2)部分裁决,指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争议的部分事项业已查清且有必要先予确认,对该部分事项先行作出的终局性裁决。部分裁决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中间裁决,又称临时裁决,指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由仲裁庭对某个或某些问题作出的暂时性裁决。中间裁决一般是在案件的一些重要问题必须及时予以澄清或作出结论且等不及最终裁决的情况下,由仲裁庭作出的。在实践中,仲裁庭一般以中间裁决的方式决定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3、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端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端,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仲裁庭。
临时仲裁跟机构仲裁相比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而且费用低廉,速度较快,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控制。当事人双方不但可以决定仲裁庭的人数和仲裁员的产生办法及其权力,也可以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指定仲裁员或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作为仲裁地点;既可以选择现在的某一国家或某一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确定,或者选择某一现在的仲裁规则但对它进行若干修改。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理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仲裁机构。
机构仲裁的优点在于:一是它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三是便于选择仲裁员;四是其仲裁裁决的履行更能得到司法支持。
常设仲裁机构自19世纪中叶产生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今天,几乎遍布世界上所有主要国家,而其业务更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根据其性质、管辖业务和影响范围等的不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可作如下不同的分类: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全国性常设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