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
1、某市中级法院就甲、乙、丙三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甲不服上诉,乙、丙二人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因病死亡。
问题: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评析: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如甲构成犯罪,应对其宣布终止审理,若其不构成犯罪,应对其宣告无罪,对乙、丙二人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
案例二 |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某、宋某、杨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为无期徒刑)后,夏某不服提出上诉,宋某、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夏某因病死亡。经二审审理,发现夏某、宋某无罪,杨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二审法院对此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应判决夏某、宋某无罪,对杨某不能改判,只能在判决生效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
案例三 |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问题: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评析:(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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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
黄某与梅某是同村村民,平日无积怨。某日,因引水浇地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当梅某下沟弯腰堵水口时,黄某举起铁锹朝梅的身上打击,致梅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梅某在被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黄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以投案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评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不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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