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        
 案例七(物证与书证)
  海南某会计高耀亭因贪污犯罪于1996年被一审、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其妻付琴岳父付国庆找到主办此案的市中院告申庭副庭长昌荣章,在接受了高耀亭的亲属两次吃请和人民币及烟酒后,昌荣章于1997年12月30日将一张盖有市中级法院公章的介绍信交给付琴,让其到海南某组织科复印高耀亭的有关档案材料之后,又授意涂改,说“‘干’字和‘工’字不一样,把‘干’字下面的尾巴去掉,再把档案目录和以工代干表抽掉就行了。”1998年3月16日,中级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消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高耀亭犯职务侵占罪处以六个月拘役。后庭长昌荣章被批捕。
  问题:本案中被涂改的高耀亭的档案材料是什么证据?
  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但一个物品不仅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作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本案中涂改的档案材料以其内容作为证据和原档案材料比较印证,可以证明涂改档案材料这一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又能以涂改的痕迹所具有的外部特征作为证据使用,则是物证,因此,被涂改的档案材料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案例八(证据概述)
  赵某到浴室洗澡,其男友徐某在外等侯,这时躲在浴室内的王某想强奸赵某,赵与王在搏斗中,将王某抓伤,王某逃出时正好遇到徐某。后公安机关勘查时,发现一些脚印与王某的相同,并查验王某手上有抓痕,留在赵某指甲中的血迹血型与王某相同,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也承认。
  问题:本案中能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解析:①证人证言(徐某陈述);②被告人供述(王某供认);③检查笔录,(王某手上的抓痕检查)④物证(脚印、血迹);⑤鉴定结论(脚印、血型鉴定)。
 案例九(证据分类)
  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6月2日共同盗窃塑料膜,价值2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6月2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过程,然后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并与失主的陈述相互印证。
  问题:指出本案中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解析:本案中证据有:①甲方供述;②乙妻、丙姐的陈述;③赃物;④失主陈述;⑤赃物、其中①甲方供述、②乙妻、丙姐的陈述是直接证据,其他的属于间接证据。
 案例十(证据分类)
  被告人李某,男,27岁,同村女青年孙某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在3个月前强奸了自己,并使自己怀孕,有孙某的妹妹和另一个同村的女孩作证。李某否认,但不能说清楚案发时行踪,也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后李某被劳改,李某之妻到法院称李某有性功能障碍,患有不育症,并提供医院的诊断书。
  问题:医院对李某作出的患有不育症的诊断属什么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分析:属于言词证据、辩护证据、间接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