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管辖与立案      
该情况向该县中学如实进行了反映,建议该单位对赖某进行批评教育。
  问题:本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该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合法?
  分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可知,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要件,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公安司法人员主观上认为有危害社会的犯罪事实的存在。根据刑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犯罪事实必须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衡量有无犯罪事实的法律依据。有犯罪事实,当然不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构成要件必须都具备,在立案阶段,只要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一定的证据材料就足够了。至于整个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谁是犯罪人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是就要全部查清,公安司法机关在立案以后的侦查或者审理案件活动中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要件,是指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是说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时,尚无证据证明有法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15条的规定,是指: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包括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虽然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李某的死与赖某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必然因果联系,赖某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打骂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故本案不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该县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