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唐律类推原则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B.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
C.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D.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
E.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答案】:ABCD
【分析】:唐律类推原则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可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可以解决重案。
22、对《宋刑统》表述正确的有( )。
A.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B.律后附有唐中期以来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C.《宋刑统》作为国家大法,"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D.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主持修律
【答案】:ABCD
【分析】:宋太祖建隆初年,令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各篇下分213门,并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来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的《大周刑律统类》,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成文法典。以后虽有数次不大的修改,但《宋刑统》作为国家大法,"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3、《宋刑统》对动产的规定包括( )。
A.宿藏物(埋藏物) B.阑遗物(遗失物) C.漂流物 D.生产蕃息 E.无主物
【答案】:ABCDE
【分析】:《宋刑统》对动产如宿藏物(埋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24、宋代法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 )。
A."立继" B."命继" C."内继" D."嗣继" E."宗继"
【答案】:AB
【分析】:宋代法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25、明代地方司法机关省一级设( )。
A.提刑按察司 B.提点刑狱司 C.肃政廉访司 D.提举常平司
【答案】:A
【分析】:明代地方司法机关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
26、枷号是明代创制的耻辱刑,特点有( )。
A.刑期相等 B.枷重不同 C.刑期不等 D.枷重相同 E.枷重与刑期成反比
【答案】:BC
【分析】:枷号是明代创制的耻辱刑,刑期不等,枷重也不同。
27、对明代廷杖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司礼监监刑 B.锦衣卫施刑 C.司礼监施刑 D.锦衣卫监刑 E.司礼监可兼为监刑与施刑
【答案】:CDE
【分析】:明代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8、清代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不包括( )。
A.《雍正会典》 B.《乾隆会典》 C.《嘉庆会典》 D.《同治会典》
【答案】:D
【分析】:清代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29、对清代地方四级司法机关表述正确的有( )。
A.州、县、府、总督(巡抚)四级
B.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C.州县、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D.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答案】:B
【分析】: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30、清代秋审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中不包括( )。
A.缓决 B.情实 C.立决 D.留养承祀
【答案】:C
【分析】: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1、《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哪部法典基础上稍加修改完成的( )。
A.《大清律例》 B.《大清新刑律》 C.《大清暂行刑律》 D.《大清新律》
【答案】:A
【分析】:《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32、清末政府对旧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改革。表现在审制级度上实行( )。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二审制
【答案】:B
【分析】: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表现在:
(1)调整司法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2)一系列近代意义诉讼制度的确立。实行四级三审制。
33、与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相关的审判制度有( )。
A.观审制度 B.朝审制度 C.圆审制度 D.会审公廨(堂)制度 E.廷审制度
【答案】:AD
【分析】: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堂):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34、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立法不包括( )。
A."天坛宪草" 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C.《五五宪草》 D.《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A
【分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立法包括:
《训政纲领》: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是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其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它的特点是: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从而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的需要而制定的。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该法共8章89条。主要内容为:一是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二是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三是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四是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由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该宪草共8章148条,虽未付诸议决,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的重大影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它的主要特点有:一是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与实际上的个人独裁;二是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人个独裁。三是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四是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垄断经济之实。
35、中共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刑罚措施中不包括( )。
A.管制 B.有期徒刑 C.当庭训诫 D.教育释放
【答案】:A
【分析】:中共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刑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死刑。只对汉奸、盗匪、敌特及破坏边区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判处死刑,一律用枪决。
无期徒刑。各边区规定不一。实际上未适用,有的边区则予废止。
有期徒刑。初期为最高五年,最低六个月。1942年3月后最高为十年或十五年,实践中多为十年。
拘役(又称劳役或苦役)。凡判处三个月以下,一日以上的犯罪,不由监所拘押,实行劳动改造,称拘役。多用于轻微刑事犯罪。
教育释放。多适用于轻微犯罪。经一定时间关押教育,多则一个月,少则几天,不再判劳役,即行释放。
当庭训诫。对犯极轻微罪行者,法庭上予以训诫,讲明道理,指明错误,使其不再犯。
除上述主刑外,从刑有:
褫夺公权。指剥夺犯罪分子选举与被选举权、担任公职及公职候选人之权。主要适用于汉奸、敌特、反革命分子。从性质上来讲是较重刑罚。刑期一至五年,自徒刑完毕日起算。一年以上徒刑才附加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汉奸、盗匪。对象是动产与不动产。违禁品、犯罪所用之物及非法所得也予没收。
罚金。司法机关强制罪犯向边区政府交纳一定金钱的从刑。分并科、选科、易科、专科四种形式。主要用于以谋财为动机的犯罪。
36、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
A.补充扩大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
B.规定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
C.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
D.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E.刑事特别法的效力低于《刑法典》
【答案】:ABCD
【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其一,补充扩大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其二,规定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带有重刑主义色彩。其三,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其四,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特种刑事法庭审理。在实践中,刑事特别法体系是国民党集团镇压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