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
1、【案情史料】(1)"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也。"(《法律答问》)
(2)"律曰'与盗同法',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法律答问》)
(3)"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效律》)
2、【案情今译】
(1)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
(2) 律规定:"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
(3)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
3、【法律评析】
连坐,又称"缘坐"、"从坐"、"随坐",即本人并未犯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代实行广泛的连坐,其中包括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秦的连坐制度也为后世所继承。
(1)亲属连坐
《史记·孝文本纪》集解引应劭语:"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盗窃和其他各种犯罪,同居的人要连坐。所谓"同居",即同一家庭的成员。奴隶也因主人犯罪而从坐,但奴隶犯罪则不牵连主人。
秦简对于亲属连坐的范围作了很详细的界定:"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也。"(《法律答问》)室人、同居要连坐。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呢?一户中同母之人谓之"同居","室人"就是一家,如发生犯罪,均应连坐。但秦法又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法律答问》)也就是说妻可以主动告发夫的犯罪以免除自己的连坐责任,这是鼓励告发犯罪的措施。
亲属连坐(家庭缘坐)是早期"族"刑的继续,是刑罚在宗法制中的反映。
(2)邻里连坐(也称邻伍连坐)
《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变法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秦法把居民按五家为一个单位组成"伍",令五家为保,十保相连,互相监督纠举,有罪株连。从秦简看,邻里连坐的是里典和伍人:"与盗同法"、"与同罪",连坐的是同居的家庭成员,还有里典和伍人。(案例(2))受连坐的邻里,不一定与犯罪者同等刑罚;官吏和有大夫以上爵位者,一般不受邻里连坐。
(3)职务连坐
职务连坐是指官吏犯罪,有关同僚要受到处罚。秦律规定,对于犯有失职罪的官吏,有关人员要受到连坐处罚。例如《效律》规定:县府尉官有罪,县令与丞要连坐。(案例(3))类似的例子在秦简中还有很多。
4、【参考结论】
连坐制度在现代社会被视为野蛮的制度,连坐制度也是秦朝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古代社会长期存在,对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