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秦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王朝。由于秦王朝存续时间非常短,再加上史料的限制,我们研究秦代法制,还必须综合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情况。

二、秦朝法律指导思想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立法活动

  商鞅变法之时,以《法经》为基础,增删内容,在篇名上改"法"为"律",颁行全国,此即《秦律》。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其他律令,包括《垦草令》、《开阡陌封疆令》等。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秦王朝后,在秦帝国全境全面实施《秦律》,又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主持下,全面修订《秦律》,秦二世时,也根据时势的变化,"更为法律 "。《秦律》文本已失传,但《秦律》的部分内容在湖北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有详细记载。竹简上记载、抄录了大量秦国、秦朝的法律史料。

四、秦朝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程、式、课等。

1、律
  律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及普遍适用性。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秦律既有基于《法经》各篇易名而来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包括《田律》、《仓律》、《金布律》、《置吏律》、《效律》等。
2、令、制、诏
  令是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与"律"相比,令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普遍适用性,但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令具有比"律"更高的效力。秦始皇二十六年,为提高君主命令的重要性、至上性,改定名称, "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从此,"制"、"诏"作为皇帝的命令,正式成为法律形式。秦始皇先后颁发 "除谥法"之制、"一法度" 之诏等。
3、式
  式是朝廷就某一机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秦律中的《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等与司法审判工作相关的各项原则、程序。
4、廷行事
  廷行事即司法判例。秦朝司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除了以规范性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参照此前的成案、判例。
5、课、程
  课与程分别是朝廷颁布、实施的行业性法律规范。秦律中的《工人程》规定了考核官营手工业者生产定额的标准。 《牛羊课》则是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的规范。
6、法律解释
  秦朝官方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睡虎地秦简有关于法律解释187条 。这些解释进一步阐明了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具体条件以及判断标准。
  总之,秦朝法律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相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