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律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有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 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①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②刑罚
 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
 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 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2)关于职官管理方面的法律
  秦简中有大量涉及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对于职官的管理,更是细密严格,它涉及到管理的任选、调用、考察等各个方面,如《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
 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见于《垦草令》、《田律》。
 关于畜牧业与牛马的管理,见于《厩苑律》、《牛羊课》。
 关于手工业的管理,见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
 关于粮草与府藏,见于《仓律》、《藏律》。
 关于货币交易,见于《金布律》。
 关于关市、贸易,见于《关市律》。
  秦代统治者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并且要求各级官吏及时了解农业生产方面的各种情况(《田律》)。对于官营手工业,秦律规定了产品的规格、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工律》)。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商人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金布律》);还对度量衡的制造和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效律》);秦律中还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其规定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措施符合自然生态规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较高水平(《田律》)。
(4)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
 关于军功与封爵,见于《军爵律》、《中劳律》。
 关于边防时宜,见于《戍律》、《敦表律》。
(5)关于司法行政与刑狱方面的法律。
  这类法规见于《尉杂律》、《封诊式》等。秦在治理刑狱时一般不提倡刑讯,而是注意收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爰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二、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