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制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两个时期。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汉武帝以后,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汉初以黄老为主、儒法为辅,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当然汉朝统治者确认的已不是春秋末期的"孔子之术"的简单翻版,而是经过孟子、荀子的改造、充实和发展,吸收了各家学说中的有用部分,特别是采用了法家学说中的一些正确主张,而形成的儒法合流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其基本要点就是"德主刑辅",是以礼为主、礼法并用。这一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不仅对汉代的法制,而且对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汉朝法律活动的重心在于制订汉律六十篇和法律儒家化。汉朝中期以后通过对儒家思想的改造,确定了中国正统思想的基本内容,法律的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都被予以确定。引经注律和以经释律师的中国的法律内容和司法活动都发生了重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