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3、《九章律》 4、黄老思想
二、简答题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习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二、简答题
1、由于藩王对中央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汉中期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权的地位。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
(1)《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只能由皇帝任命,地方诸侯王私置官吏为左官,任命官吏者和被任命为官者,都要受到惩处。
(2)《阿党附益之法》,打击与诸侯王私下勾结的中央官吏。
(3)《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民众,否则以违法论罪。
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三种:律、令、比。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由于汉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又缺乏系统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九章律》,它是汉代基本法典。第二个层次是,补充《九章律》不足的规范专门事项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第三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如《尉律》、《酹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令是皇帝发布的律之外的法律文告,它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汉代的律与令并没有严格区别。
比是指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当律令无正条时,可比照最近似的律令审判,报皇帝批准之后即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作为汉代法律形式之一的"比",一般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三、论述题
1、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速灭亡,深知秦败亡的根本原因。为了巩固汉王朝的统治,避免重蹈覆辙,汉初统治者以秦朝败亡为鉴,接受了黄老思想无为而治的主张采取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各种措施,以期获得长治久安。
(4)就意识形态的变革而言,儒法两家都讲求"有为",从法家的"有为"到儒家的"有为",其中需要一个过度,黄老思想所主张的"无为"则成为这一过度形式。加之,西汉初期的君臣多信奉黄老思想,遂促成了黄老之学的发展。
(5)汉高祖刘邦的立法,确立了西汉初期法制的基本格局,而高祖以后几位皇帝都谨守成法,遂使"外道内法"的思想始终得以遵行、发展。
3、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其主要思想要素来源于阴阳五行学说和以往的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汉代官方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代的法制。
首先,将阴阳学说和儒家学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成为法律上维护君主专制的哲学基础。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君主受命于天,具有绝对的权威。因此,法律设定种种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力和人身安全,是顺行天意。
其次,以阴阳学说论证封建三纲,并进而以三纲作为立法原则。董仲舒利用阳尊阴卑的理论,附会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的附会,进而说明法律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合理性。
再次,以阴阳学说来论证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德为阳,刑为阴;阴阳之道在于阳为主,阴为辅。依据天道,人世立法必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不能违背天道,专任刑法。
最后,以阴阳四时说推演出秋冬行刑的司法原则。春夏天气滋长万物,不宜行杀施罚;秋冬天气肃杀,合于杀罚。因此行刑宜在秋冬季节。经过天人感应学说的论证,秋冬行刑成为汉代一项司法原则,执行死刑在秋冬季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