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黄老无为的法律思想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汉朝,国家经济凋敝、民生困窘,"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此时,如何恢复生产、安定社会、发展经济已经成为刘邦集团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于是,汉初思想家深刻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为新王朝应当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惟有这些政策或手段才能争取民心,走向强盛,其理论基础就是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学说。
  "黄老"是黄帝与老子的合称,黄老学派的理论兼融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必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并且将刑德与阴阳联系起来,反映出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汉初的代表人物,如陆贾、刘安、曹参、吕后、汉文帝、窦太后、陈平等人,则要求统治者推行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秉持"道"的无为品格,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从而实现天下大治的目的,此即所谓"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汉初统治者在黄老思想指导下做到了约法省刑、轻徭薄赋。汉高祖就曾减轻田租至十五税一,而景帝时则改为三十税一。在此影响下,汉初社会矛盾不断趋于缓和,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开始繁荣。
2、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及法律儒家化
  汉初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至汉武帝时,"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但是黄老无为的政策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不少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而汉武帝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儒学取得独尊地位,对后世法律思想和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西汉武帝实行的封建思想统治政策,也是儒学在中国文化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标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提出,汉武帝开始图形。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掺杂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独尊儒术以后,官吏主要出自儒生,儒家逐步发展,成为此后二千年间统治人民的正统思想。虽然这样做不利于学术文化的发展,但在当时却有益于专制制度的加强和国家的统一。
  "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始于汉初。西汉初年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秦律》,但从另一种法律形式——令(皇帝诏令)来看,儒家思想已经在发挥作用了。惠帝曾下诏规定:凡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人,犯了罪可以免除刑罚[8];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定: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若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罚。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矜老恤幼的精神正是儒家所提倡的。
  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极具深刻性的是"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它与"三纲"所强调的君臣、父子、夫妻之义紧密地结合起来,成为封建社会关系与人伦行为的基本准则,违背了这些准则就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法律化。另外,"春秋决狱"开始出现。它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明文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汉儒不但依据《春秋》经义断狱,而且还根据其他儒家经典判案,所以又可称其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的盛行又导致了"引经注律"的出现。这一方面是由于经本身的缘故,即经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而要求引用者加以明晰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的缘故,即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使得法律往往难以适应变化的时代,即便能够有效地对世事做出反应,也往往包含着与经义相抵触地内容。经和律两方面地综合作用使一些儒生干脆撰写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一旦这些著作获得皇帝的首肯,那么法律就被儒家化了。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它体现在矜老恤幼、尊君隆上、引经决狱、秋冬行刑、赦宥频繁等诸多方面。

二、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早在西汉建国前夕,刘邦于公元前206年率领军队攻入咸阳后,为了争取民心,就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它为刘邦争取民心,赢得楚汉战争胜利,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九章律》
  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是为《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三篇而成。
3、《傍章》
  《九章律》制定后,博士官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又制定《傍章》18篇。它实际是叔孙通兼采先秦古礼及秦仪所撰《汉仪》,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二)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武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制地位,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制定的《越宫律》27篇和赵禹制定的《朝律》6篇。前者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后者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以上《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四部分,统称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此外,文帝及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也制定颁行了一些单行法规或诏令,如《酎金律》、《左官律》、《推恩令》、《阿党附益法》、《沈命法》等。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建立初期,慑于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的威力,为了尽快安定民心,恢复生产,光武帝刘秀"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此后,东汉政权基本仍沿用西汉法律,故《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称:"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四)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成文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律》以及《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单行法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现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即有各种律名二十七种之多。其中大部分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律名相同,也有少数是新出现的。[⑥]这为我们研究汉律提供了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也是汉朝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其内容相当广泛,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武帝时,廷尉杜周常常唯皇帝命令是从,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有人曾质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杜周却心安理得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⑦]
  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或"科条"。如武帝时有《重首匿之科》,东汉也颁布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汉高祖七年诏规定:"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即有13472事,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