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垂令》 2、比   3、《沈命法》  4、亲亲得相首匿  5、上请  6、七出
7、察举   8、征辟  9、宁告之科   10、上报     11、上计律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  2、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3、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2、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准。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
3、沈,是没的意思;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沈命法》是汉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
4、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5、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6、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7、自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吏。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内。此后察举即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8、是汉代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征辟又分为两种方式,皇帝直接聘任士人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9、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官吏休假的制度。准予官吏休假称为"告",汉代分为"予告"和"赐告"。"予告"是对有功之臣给予省亲假期。"赐告"是对有病官吏给假令其回家养病,但是病满三个月免所居官;因此"赐告"有时成了皇帝罢免官吏的一种方法。
10、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独断,必须上报廷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由高级官员讨论定案。上报制度一方面便于皇帝控制司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重大冤假错案。
11、汉代采用上计的方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上计律就是具体规定官吏考课的法律。每年年终,郡守派上计椽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的增减、治安情况等写在计薄上,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为司徒)汇报。然后根据官吏的政绩如何,进行升迁或申诫、罢黜。

二、简答题
1、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
(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2)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自汉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影响,汉代逐渐在刑罚适用方面形成了一些与秦代迥然不同的制度与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上请制度"的形成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上请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此种制度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与法家"一断于法"的原则截然相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儒家亲亲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秦代尚未把伦理亲情关系上升到如此高度。
3、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西汉初期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中央决策机关,其中丞相总揽政务,统摄九卿分理庶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监察。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大大分散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丞相被改为大司徒,不再总揽政务;太尉被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九卿不再统属于丞相,而是分属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三公也互不统属,皆隶属于皇帝。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随着三公权力的被削弱,皇帝的侍从机构尚书、中书、侍中获得了参政权,组成了决策国家大事的"中朝"。原来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特别委以重任,又成为中朝的权力核心。随着尚书职权的扩大,后来建立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