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非公室告"与家长权
1、【案情史料】"公室告可(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死、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
2、【案情今译】
什么是公室告?什么是非公室告?故意杀人、盗窃外人都属于"公室告"。儿子盗窃父母财物,父母(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这都属于秦律规定"非公室告"("家罪")。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3、【法律评析】
在秦代,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十分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属于官府管辖的范围。"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卑告尊、从告主)伤害的案件即所谓"非公室告",对此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控告者有罪。控告者已经处罪,又有别人代替控告,也不应受理。同理,家长(主人或者父母)也应承担管理自己家务的责任,子女盗窃父母也属于"非公室告",家长应自己处罚子女,官府不便干涉。家长(父母或主人)则可以借故惩罚子女或奴隶,只要其向政府备案,提出要求即可。《封诊式》里有四份爰书很有代表性:《告臣》是主人以男奴隶"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主人)令"为由,请求将该奴隶卖给政府并罚为城旦;《黥妾》是主人以女奴隶"悍"为由请求政府对女奴隶处以黥刑;《告子》是某位父亲以亲生子"不孝"为由请求将其处以死刑;《迁子》是父母请求政府将其亲子处以"鋈足"刑,流放蜀郡,并令其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这都是对家长权的肯定。
4、【参考结论】
商鞅变法时,曾以法律强制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使家庭(户)这个社会基本的组织单位变得很小,并形成了户有家长的制度,在平民家庭,家长权与父权是合一的。当然,在有奴婢("臣"、"妾")的家庭中,家长权除父权外,还包括了主人对"臣"、"妾"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秦时父权还没有发展到可以任意"杀子"的地步,父若擅杀子,"黥为城旦"。但是,父母擅杀又属于"非公室告,勿听"。看起来秦法规定是矛盾的,但这是为了一方面保护家长权,一方面又是为了限制父母擅杀的行为。家长也享有家内财产的支配权和子女婚姻的主婚权。子女如不孝,家长可以要求官府予以制裁:"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法律答问》)。与父母同居(未分家)的子女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父盗子不为盗"。在秦代,实行家长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否则出现"盗子"、"擅杀"等事件就要视具体情况处罚。即便是继父子、养父子之间发生"盗子"、"擅杀"之事,也要处以严刑。秦律规定:"假父盗假子,当为盗。"也就是说继父(或养父)盗窃继子(养子)财物仍属于盗窃。《法律答问》载:"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甲没有儿子,收养其弟的儿子为嗣,养父子同居,甲擅杀养子,应当被判处死刑并弃市。)而亲生父亲"擅杀子黥为城旦"。由此可见,秦律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的父对子的刑事犯罪处罚要比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