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王朝建立了一整套在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系,对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皇帝拥有最后决定权。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九卿中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而一,分郡、县两级。秦朝诉讼程序对告诉的形式分为自诉和官告,秦的民间控诉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秦的监察制度是伴随着专制皇权而产生的。秦在中央设御史大夫行使监察职权。至秦时,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原来在皇帝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遂成为司纠察之任的最高监察官吏。这是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