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代司法制度

1、朝廷的司法官吏
 廷尉:是秦朝廷最高法官。
 廷尉正、廷尉监:是廷尉的属官,其职责是协助廷尉治理刑狱。
 御史大夫:最高监察官。
 御史:御史是御史大夫的属官,秦统一全国后,御史的地位有所提高。秦御史掌纠察,制大狱,还负责保管刑律、监督法律的实施。
2、京师、郡的司法官吏
 内史:掌制京师军政司法的长官。
 郡守:掌制郡军政司法的长官。
 断狱都尉:郡守的属官,在郡守之下分管治狱。
 监御史:郡的监察官。
3、县的司法官吏
 县令、长:有的地方也称县(道)啬夫、大啬夫,也有称县主的,是掌制一县军政司法的长官。
 县丞:为县令、长之副。
 狱掾:又称狱吏,是在县令、县丞之下治理刑狱的属吏。
 令史:在县司法机构中治理刑狱的办事人员。
  秦的司法官吏体系的建立,不仅表现在组织上配备了一套官吏,同时还表现在建立了一套侦查破案、审讯判决的诉讼制度。秦简《封诊式》中的"治狱"、"讯狱"指明了一般原则和其他式例。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告诉与受理
  根据诉讼主体地位,告诉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种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秦简《法律答问》的"辞者辞廷",即指后者。根据诉讼案件性质,后者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之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
2、调查取证与查封财产
  司法机关受理立案后,一般应调查取证或检察勘验,并作出"爰书"笔录。调查内容包括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何刑、赦免与否等。对需要查封的财产,可强制"封守",并登记制作"爰书",由专人看守。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法医检验技术和司法鉴定水平已相当高超。秦简《封诊式》收录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穴盗》(凿洞偷窃)、《出子》(流产)等现场勘察或尸体检验的多件"爰书",内容丰富,成就突出。
3、审讯与判决
  秦简称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为"讯狱"。由于口供是判案的主要证据,故取得口供是审讯的重要目的,刑讯逼供也就成为审讯的常用手段。但从《封诊式》的《治狱》爰书看,秦政权并不提倡刑讯逼供,它把不用拷问而查出真情称为"上",使用拷问逼取口供称为"下",而屈打成招不得实情称为"失"。《讯狱》爰书明确记述了审讯的程序原则,并严格限制刑讯逼供。总之,当时是重视各类证据的。
  经过各项审理活动,最后要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案件的主要依据是秦律,有时也援引判例作为补充。秦律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其量刑不当即为"失刑"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允许要求复审,秦简称为"乞鞫"。
三、监狱管理制度
  秦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例如:对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办法等等都有规定;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刑徒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四、监察制度
  秦已创立御史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